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07-24
宜府办发〔2019〕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宜昌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
宜府办发〔201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相关责任单位。

  第三条 工作目标: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体系,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各县级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牵头,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人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督办、考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二)加强日常监管,受理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举报案件;

  (三)统筹协调专项检查和联合执法活动;

  (四)加强人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第七条 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行业建设项目监管责任,建立项目工作台账,每月向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项目情况;

  (二)监督企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和工资保证金制度;

  (三)指导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的工价、质量、结算纠纷。

  第八条 公安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转移财产、逃匿等重大欠薪隐患,及时介入处置;

  (二)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及时立案查处。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

  (二)督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拨付;

  (三)分级落实欠薪应急资金;

  (四)保障治欠保支工作专项经费。

  第十条 工会组织负责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工会组织,指导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做好维权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维权能力。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要引导农民工防范务工风险、依法务工、依法维权,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 信访部门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和答复农民工诉求,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工作。

第三章 用工管理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和工资保证金等四项制度的实施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企业应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开展实名制考勤统计并按月公示。

  第十六条 企业应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将工程进度款中的人工费用划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只能用于支付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款专用,不得办理其他结算业务;

  (二)企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后,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

  (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落实情况,纳入企业和项目日常监管考评;

  (四)银行应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监管。

  第十七条 农民工工资实行银行代发制度。银行按企业提供的工资支付明细,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划入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不限定银行),禁止划入包工头等其他账户。

  企业应至少每月向农民工支付一次工资。

  第十八条 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向人社部门缴存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应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并按照规范程序使用和退还。

  第十九条 工资保证金缴存方式。实行现金缴存的同时,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商业保险等第三方担保缴存方式。工资保证金根据企业诚信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缴存。

  第二十条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和工资保证金等四项制度全面推行信息化管理。

第四章 支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经济纠纷、工程质量、垫资施工等为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未按要求实施农民工考勤记载和工作量审核,导致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支付数额争议的,由企业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人社部门应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

  第二十八条 推行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建立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动态监控机制。人社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和社区网格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网格内欠薪隐患的排查工作,发现欠薪和涉稳隐患的,应及时上报劳动保障监察应急指挥中心。

第六章 诚信管理

  第二十九条 落实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相关部门要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

  第三十条 将拖欠工资的企业纳入失信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企业失信惩戒,形成对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协同监管机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企业予以限制。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对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快立快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欠薪群访事件,或对欠薪上访事件麻痹、放任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相关部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军事建设工程、涉密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设和公民自建住宅等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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