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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通告
栏目:秭归县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12 加入收藏
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通告
日期: 2020-10-12 09:01来源:秭归县人民政府
 
茅坪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县城城区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10月1日起,县城下列合围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平湖大道(杏花村)至平湖大道与明珠大道交叉口,沿明珠大道至明珠大道与丹阳路交叉口(县公路局),沿丹阳路至丹阳路与天问路交叉口(县气象局),沿天问路至平湖半岛接龙舟路,沿龙舟路至移动大楼接滨湖大道,沿滨湖大道接平湖大道,从平湖大道南门广场沿三峡坝区围墙至国华盛景接桔颂路,再沿桔颂路至平湖大道(杏花村)合围区域。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程机械(如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工业钻探设备、农业机械(如大型拖拉机等)、林业机械(如材料装卸机械)、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如增氧机、池塘挖掘机等)等。
 
  三、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执行应急抢险任务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不受本通告限制。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秭归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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