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的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新标准予以公布,从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一、城市低保标准。宜昌城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按710元/人·月执行,兴山县、秭归县、长阳自治县、五峰自治县按660元/人·月执行。
二、农村低保标准。宜昌城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按540元/人·月执行,兴山县、秭归县、长阳自治县、五峰自治县按480元/人·月执行。
三、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其中,基本生活标准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护理标准分3档设置:集中供养全自理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0.7倍确定,集中供养半失能特困人员在全自理基础上每月增加100元,集中供养失能特困人员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3%确定。在开展管理运营改革创新试点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内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统一执行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四、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
五、孤儿养育标准。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按照当地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确定,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按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6倍确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 月23日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
地址:湖北省宜昌市三峡云计算 电话:4006-4006-67
提示:本站为非赢利性网站,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最终指导方案;本站不提供对相关信息进行咨询与解释的服务,请勿联系;文章内容由专人复制粘贴,不经过人为二次编辑,信息如展示不完整,可免费向我们咨询原文链接;内容请谨慎参阅,本站不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本站建设初衷旨在为服务企业和本公司提供及时、有效的政府工作动态,以便于指导本公司和服务企业的日常工作;本站所有文章和图片均整理自互联网,如有异议,请与本站联系并删除,相关权益归属原网站和作者,不接受任何赞助和广告;如您需要友链等合作,请与我们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