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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昌生态环境系统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宜市环发〔2020〕5号
栏目: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5-25 加入收藏
各县市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现将《宜昌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宜昌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5月25日宜昌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落实“放管服&r

各县市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宜昌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25日

  

宜昌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监管执法方式,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环办环监〔2018〕28号)、《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意见》(鄂政发〔2019〕19号)、《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宜府办发〔2019〕3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除对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线索的核查以外,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对象的检查均应当遵守本细则的规定,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减少对建设项目或污染源所属的市场主体(包括事业单位,下同)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

  涉及重点领域的建设项目或污染源等监管对象依据环办环监〔2018〕28号、环办〔2015〕88号等文件的规定严格监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工作平台”)从检查对象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库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依照生态环境部门法定职责对检查对象审批或公示信息及日常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的工作机制。

  本细则所称检查对象,是指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污染源和经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2015年1月1日以后审批的建设项目,登记表项目除外,下同)。

  第四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责任明确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应当于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外设立或实施抽查、检查事项。

  公开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应当通过工作平台或官网依法公开。

  责任明确,是指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局”)对检查事项、检查结果、公开结果、事后监管依法负责;具体实施检查的检查人员或所属机构对具体的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开结果依法负责,并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第五条市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各县市区分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市局法规科归口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起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市局分管法规工作的领导审核同意后实施。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支队”)负责指导、组织协调、考核评价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抽查的实施以及所发现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市局行政审批科负责将本级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涉及宜昌的建设项目汇总形成“检查对象库”并录入工作平台,并按照工作平台格式要求分别标注“报告书”、“报告表”,跨县市区的建设项目单独标注;各县市区分局负责将本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和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污染源汇总形成“检查对象库”并录入工作平台,并按照工作平台要求分别标注“报告表”、“报告书”、“重点排污单位”、“重点行业企业”和“特殊区域生产企业”。

  重点排污单位是指市局每年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认定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重点行业企业指电力、钢铁、冶金、石化、焦化等行业企业。特殊区域生产企业指各类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等重点区域内的生产企业。

  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的抽查原则上应当同时进行,抽查中发现建设项目与污染源重合、建设项目已竣工且不产生污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已超过五年还未开工建设、污染源已不具备复产的可能性等情形,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调取相关证据后报告所属机构或单位,所属机构或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附相关证据)该检查对象的录入机构,录入机构核实后将该检查对象从库中移出。

  市局行政审批科和各县市区分局应当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将上一季度新审批的建设项目和污染源录入检查对象库。

  第七条各县市分局(包括夷陵区)负责统计核实各自的执法人员形成辖区“执法检查人员库”并录入工作平台。

  城区分局(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和宜昌高新区)负责统计核实各自的执法人员和支队中与其辖区相对应大队的执法人员汇总形成辖区“执法检查人员库”并录入工作平台。

  除已分配至城区分局的执法人员以外,支队将其他执法人员录入工作平台形成市局的“执法检查人员库”。

  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执法检查人员库”应录入执法人员基本信息、业务岗位等情况,并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对人员库实行出入库动态管理。

  执法检查人员库每季度更新一次。

  第八条市局法规科负责拟定市局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经市局分管法规的领导审批后实施;各县市区分局应当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制定本级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通过市局官网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文件对相关领域监管对象的抽查频次和比例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但不得低于1:10的比例(执法检查人员库数量:检查对象,下同)。

  逐步推行与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联合抽查,一次性完成对建设项目或污染源的多个检查事项。

  第九条市局行政审批科负责跨县市区建设项目的双随机抽取工作,市局直属机关纪委和法规科全程参与;各县市区分局审批机构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双随机抽取工作,各县市区分局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负责人和法规机构应当全程参与。

  第十条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污染源分市局和分局两级开展双随机抽查。

  市局每季度至少对全市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双随机抽查,各县市区分局每季度至少对辖区内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双随机抽查。

  市局至少按照1:5的比例对其他污染源(除重点排污单位以外的污染源)开展双随机抽查,各县市区分局至少按1:10的比例对本辖区其他污染源开展双随机抽查。

  市局法规科负责市局污染源双随机监管的抽取工作,市局直属机关纪委全程参与;各县市区分局法规机构负责辖区内污染源双随机监管的抽取工作,各县市区分局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负责人全程参与。

  各县市区分局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核实重点排污单位、重点行业企业、特殊区域生产企业的抽查情况,发现未达到全覆盖排查要求的,应当于当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排查。

  第十一条对监管检查对象实施实地检查,应当依照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场如实填写符合工作平台要求的抽查记录表。抽查记录表应由检查对象或所属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以视频录像的形式完成留置送达程序,必要时可邀请物业管理人员、社区网格员、居(村)委会人员等作为见证人。

  第十二条抽查记录表、相关证据材料、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由实施抽查的机构及时整理归档保存。抽查工作档案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执法检查人员应在检查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将相应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工作平台,归集于检查对象名下向社会公示,并由所属单位汇总后在市局官网公示。

  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并将环境违法情况和责令改正内容作出检查记录,或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移交办案机构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立案调查。

  第十四条对于抽查结论认定为违法,经后续调查确认不存在违法行为的,实施检查的机构或人员应当在调查结论形成或收到异议处理机构书面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进入工作平台修改抽查结果。

  第十五条市局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制定考评标准,实行奖优惩劣,促进该工作落实。

  第十六条执法检查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局于2019年3月6日印发的《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规程》(宜市环发〔2019〕6号)同时废止。施行过程中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宜昌生态环境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第一版)

  附件

宜昌生态环境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第一版)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备注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审批事项检查 建设项目的建设或运行情况是否与报告书的描述一致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的监管对象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建设项目的建设或运行情况是否与报告表的描述一致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的监管对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重点排污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除重点排污企业以外其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污染源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 执行污染防治制度情况检查 是否存在违反水污染防治制度的行为 依据水污染防治制度监管的对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是否存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的行为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监管的对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宜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是否存在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的行为 依据固定废物污染防治制度监管的对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 执行污染防治制度情况检查 是否存在违反土壤污染防治制度的行为 依据土壤污染防治制度监管的对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是否存在违反环境噪声污染环境防治制度的行为 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制度监管的对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是否存在违反辐射环境保护制度的行为 依据辐射污染防治制度监管的对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其他与辐射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是否履行了自行监测的义务 依法应当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是否存在违反排污监管制度的行为 依据排污制度监管的对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3 环境突发事件管理 是否遵守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制度 依法承担环境突发事件应急义务的监管对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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