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宜昌市涉农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11-20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高新区农林水中心,局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市农业农村局编制了《宜昌市涉农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现就清单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适用范围全市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高新区农林水中心,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市农业农村局编制了《宜昌市涉农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现就清单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全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依职权开展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处理投诉举报或办理其他部门移送违法线索核查等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免罚清单》所列的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约谈指导等方式督促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则免于处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免罚清单》所列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以纠正为主的方式教育、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违法行为具有可罚可不罚自由裁量情形的,尽可能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法律目的。

  (二)坚持合法合理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准确认定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据,做到程序合法、执法有据,确保行政执法合法合理。

  (三)坚持依法监管原则。要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守好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两个安全底线。

  三、适用条件

  适用《免罚清单》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首次违法且具备整改条件;

  (二)实施轻微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

  (三)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所列情形。

  四、有关要求

  (一)准确把握适用范围。适用免予处罚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并根据法规变化及执法实践适时予以调整。如上级部门出台新的轻微违法行为认定标准和要求,则以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清单范围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调查后认为不宜采用免予处罚而应立案查处的,则按照规定程序依法立案查处。

  (二)严格规范适用程序。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核查。属于可以适用免予处罚情形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同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人员应在合理时间内及时核查整改情况,如未改正则应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者依法查处。

  (三)强化执法痕迹化管理。对适用《免罚清单》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参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的要求,对违法线索的核查、责令改正及改正核实情况等内容,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实行全过程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四)突出普法宣传教育。在实施免予处罚时,应突出批评教育与普法宣传,指出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使其知错改错。以增强市场主体自律意识、合法经营意识为重点,耐心细致教育引导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附件:宜昌市涉农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宜昌市涉农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类型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适用条件
1 种子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对市场主体首次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 饲料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行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未销售、或使用者无投诉举报行为,且货值金额在1000元以内)
3 饲料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行为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未销售或使用者无投诉举报行为,且对外销售自配料金额在1000元以内)。
4 农机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对市场主体首次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5 农用薄膜 农用薄膜使用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农用薄膜使用者(个人)未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回收工作者,经责令改正,能在规定期限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改正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6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农药使用者(个人)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农药使用者(个人)未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经责令改正,能在规定期限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改正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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