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司法局关于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办事指南及承诺书的公示
根据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宜昌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1〕19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局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办事指南及承诺书进行公示。
附件:
1.专职律师执业初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
2.律师事务所(合伙所)设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
3.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
4.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
宜昌市司法局
2021年6月10日
附件1
专职律师执业初审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涉及提供主体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时,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可以在宜昌市司法局官方网站和湖北政务服务网相应事项办理指南中下载。
一、办理事项名称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首次执业申请)(初审)
二、设定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34号)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三、承诺的方式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时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五、不实承诺责任
对于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不实的,将终止专职律师执业初审或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并列入律师失信人名单。
六、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宜昌市司法局官方网站或湖北政务服务网相应事项办理指南中下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认真阅读告知事项和承诺内容后,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签署姓名并填写申请日期。
2.申请人在湖北省司法行政公共服务软件-律师综合管理系统申请专职律师执业事项,选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时,可上传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件。
3.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符合告知承诺证明事项要求的,按照专职律师执业初审有关要求办理。
人事档案存放承诺书
本人 , ,(性别),身份证号 ,承诺个人档案自 年 月 日起已存放于 ,无特殊原因不随意调动人事档案,档案编号 。
本人填写的以上信息内容真实、准确,提交的其他相关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并自愿接受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书面核查、网络核查、公示核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查证。
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以下法律责任和后果:1.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终止专职律师执业初审或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2.列入律师失信人名单;3.构成犯罪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律师事务所(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设立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
申请律师事务所(合伙所)设立涉及提供负责人(设立人)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时,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可以在宜昌市司法局官方网站和湖北政务服务网相应事项办理指南中下载。
一、办理事项名称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初审)
二、设定依据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三、承诺的方式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时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五、不实承诺责任
对于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不实的,将终止律师事务所(合伙所)设立初审或撤销原准予设立的决定,并列入律师失信人名单。
六、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宜昌市司法局官方网站或者湖北政务服务网相应事项办理指南中下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认真阅读告知事项和承诺内容后,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签署姓名并填写申请日期。
2.申请人在湖北省司法行政公共服务软件-律师综合管理系统申请律师事务所(合伙所)设立事项,选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时,可上传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件。
3.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符合告知承诺证明事项要求的,按照律师事务所(合伙所)设立初审有关要求办理。
人事档案存放承诺书
本人 , ,(性别),身份证号 ,承诺个人档案自 年 月 日起已存放于 ,无特殊原因不随意调动人事档案,档案编号 。
本人填写的以上信息内容真实、准确,提交的其他相关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并自愿接受司法行政机关通过书面核查、网络核查、公示核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查证。
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以下法律责任和后果:1.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终止律师事务所(合伙所)设立初审;2.列入律师失信人名单;3.构成犯罪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律师事务所(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
申请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涉及提供主体档案存放证明时,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可以在宜昌市司法局官方网站中下载。
一、办理事项名称
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二、设定依据
《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三、承诺的方式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时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五、不实承诺责任
对于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不实的,将终止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初审或撤销原准予颁发工作证的决定,并列入律师失信人名单。
六、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宜昌市司法局官方网站下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认真阅读告知事项和承诺内容后,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签署姓名并填写申请日期。
2.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符合告知承诺证明事项要求的,按照公司律师初审有关要求办理。
公司律师申请承诺书
本人为 (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我已阅读并了解司法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经认真考虑,郑重承诺以下事项:
1、申请时提交的身份证明、照片、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湖北省司法厅公司律师工作证申请表、企业员工身份证明等材料真实、准确、有效。
2、在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省属及以下国有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3、品行良好,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或者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情况,未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未曾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或公证员执业证书,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所在单位意见: 申请人(签字):
人事部门签章: 申请日期:
日期:
附件4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
申请法律援助涉及提供主体经济困难证明时,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可以在宜昌市司法局官方网站和湖北政务服务网相应事项办理指南中下载。
一、办理事项名称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二、设定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七条;《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20年6月3日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三、承诺的方式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主管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时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五、不实承诺责任
对于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不实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终止法律援助,追收相关法律援助费用,并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宜昌市司法局官方网站或者湖北政务服务网相应事项办理指南中下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认真阅读告知事项和承诺内容后,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签署姓名并填写申请日期。
2.申请人在宜昌市司法行政综合信息平台申请法律援助事项,选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时,可上传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件。
3.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申请后,符合告知承诺证明事项要求的,按照申请法律援助审批有关要求办理。
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承诺书
申请人个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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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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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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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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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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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家庭成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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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姓 名 |
年龄 |
与申请人 关 系 |
身份证号 |
所在单位 |
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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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的配偶和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关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具有法定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具有法定抚养关系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等。 2、家庭成员为未成年人的,在校读书的,“职业”一栏填写“学生”,“所在单位”一栏填写就读的学校;未读书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家庭成员为退休人员的,在“职业”一栏注明“已退休”。家庭成员为失业或其他无业人员的,在“职业”一栏注明“失业”或“无业”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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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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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状况(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平均可支配收入) |
姓名 |
工资性收入 |
经营性收入 |
其他收入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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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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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2、经营性收入包括种植、养殖、个体经营等扣除成本后获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包括财产性收入(利息、股息与红利、租金、知识产权等)和转移性收入(养老金或者离退休金、辞退金、人身伤害以外的赔偿、保险、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征地补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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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个人及其家庭成员资产状况 |
别墅、高档住宅: 无□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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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房产及其面积: 无□ 有□ 套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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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无□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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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储蓄存款、有价证券、高档消费品、收藏品等其他个人及家庭资产等共计: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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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支出和其他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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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方式 |
□1.申请人承诺后直接给予办理,不再提交经济状况证明。 □2.申请人承诺并通过核查后,不再提交经济状况证明。 □3.申请人承诺后无法核查的,需要在三日内补充提交经济状况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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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个人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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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 本人已充分了解申请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 (二)本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法律援助机构告知的相关材料; (三)本人填写的以上信息内容真实、准确,提交的其他相关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并自愿接受法律援助机构通过书面核查、网络核查、公示核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查证。 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以下法律责任和后果:1.被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终止法律援助;2.被追收相关法律援助费用;3.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4.构成犯罪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申请人(签名): 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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