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已由秭归县供销合作社第九次代表大会于2020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秭归县供销合作社第九次代表大会主席团
2020年10月30日
秭归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和宜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是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是国家推进“三农”工作、直接为农服务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秭归县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基层供销合作社是县以下直接面向农民(居民)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一般设置在乡(镇)村,应当以农民成员为主体。
秭归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简称县供销社)是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的全县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指导和推动全县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第四条县供销社的宗旨和目标是: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主动融入乡村振兴战略,不断深化综合改革,提升全县供销合作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大力发展社有骨干企业,以基层组织建设为抓手,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把全县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三农”服务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切实在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乡村振兴和服务秭归高质量发展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五条县供销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县供销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县供销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
县供销社加入宜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湖北省供销合作总社,为其成员社,接受其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执行其决议。
第六条县供销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为社有资产。县供销社理事会是县供销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县供销社设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理事会授权,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理事会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社有资产运营的监督管理。县供销社及其成员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拥有各自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以其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私分、侵占。
第七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供销合作社中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为推动全县供销合作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第八条县供销社办公地址设在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9-4号。秭归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英文全称是:ZiGui Federation of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缩写为:ZGFSMC。
第二章职能和任务
第九条县供销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农业农村工作及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供销社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制定全县供销社系统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全县供销社系统的改革和发展;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的经营管理。
(三)推进全县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实施县级供销合作社振兴工程,基层供销合作社恢复重建工程,创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倍增工程,村级综合服务社提质扩面工程,积极发展各类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四)推进全县供销合作社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农村电子商务惠农工程,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推进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服务,为农业生产、农产品销售、农民生活、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服务。
(五)推进全县供销合作社治理体系建设,完善基本制度和组织机构,构建县供销社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建立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六)推进供销合作社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发展。
(七)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大力发展社有骨干企业,加强社有资产和社有(出资)企业经营管理,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八)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涉农公共服务。
(九)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参与对外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供销社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成员社
第十条凡承认县供销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含农村综合服务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行业协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物流企业等,均可申请加入县供销社,经县供销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或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一条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参加县供销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
(三)请求县供销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县供销社提供的服务;
(五)以县供销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监督县供销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七)申请使用和监督县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
(八)对县供销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规范使用和宣传推广“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十二条成员社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县供销社决议;
(三)向县供销社交纳成员社股金;
(四)按规定向县供销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五)维护县供销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县供销社委托的任务;
(七)向县供销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八)接受县供销社的指导和监督;
(九)维护供销合作社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供销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侵害县供销社或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
(五)影响供销合作社社会形象的。
第四章全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全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县代表大会)是县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全县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县供销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县供销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决议;
(四)通过或修改县供销社章程;
(五)选举县供销社理事会理事、副主任、主任;
(六)选举县供销社监事会监事、主任;
(七)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全县代表大会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推荐。
全县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其产生办法,由县供销社理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全县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县供销社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请求,全县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第十八条县供销社理事会应当在全县代表大会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的议程通知成员社。
第十九条成员社向全县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会前提交县供销社理事会。
第二十条召开全县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召开全县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县供销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县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全县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九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县供销社各项工作,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代表县供销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设农民理事。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全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县供销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县供销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主任召集。理事会主任,副主任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各项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组成理事会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的常设机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或临时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县供销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县供销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县供销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县供销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解散;
(七)决定县供销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常设机构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理事会常设机构会决议须由全体参会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县供销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县供销社的监督机构,对全县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县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县委、县政府部署安排的各项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四)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县代表大会反映;
(七)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八)提议临时举行监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一条县供销社监事会由主任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县供销社设立监事会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监事会设农民监事。成员社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县供销社理事以及理事会办事机构、出资企业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在全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列席理事会常设机构会议。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者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监事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三条县供销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企业单位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
县供销社理事会是本级出资企业、直属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第三十四条县供销社设立全资性质的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运营本级社有资产,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并接受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
第三十五条县供销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县供销社出资企业要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和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区域间、层级间经济联合,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三十七条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对 外交流与合作,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三十八条各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财务和审计
第三十九条县供销社依照行政法规、国家财政和审计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对社有资产和社有出资企业经营与管理及全县供销合作社使用的经县供销社拨付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建立县供销社本级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按照县审计机构和财政部门要求,对本级出资企业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预算执行等组织开展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组织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接受县审计机构和财政部门监督。
第四十一条县供销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本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以及各级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县供销社资产收益提取部分、成员社交纳的基金、国家省市扶持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构成,统筹用于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和为农服务。
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成员社股金管理办法,由县供销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二条上级供销社和县财政拨入县供销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专项资金,按照上级供销社与县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县供销社争取的财政扶持资金可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全县合作经济组织。
县供销社社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县供销社理事会制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全县供销合作社系统应当规范使用和宣传推广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四十四条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县供销社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县供销社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秭归县供销合作社第九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并报宜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秭归县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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