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2019年第98号
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现就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二、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2019年12月31日[page]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 | |||||||||||
费款所属期:自2019年01月01日 至 2019年12月31日 | |||||||||||
缴费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504MB19204071 | 填表日期:2020年10月21日 | ||||||||||
纳税人名称:宜昌市点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 ||||||||||
上年在职职
工工资总额 |
上年在职
职工人数 |
应安排残疾
人就业比例 |
上年实际安排残
疾人就业人数 |
在职职工
平均工资 |
社会
平均工资 |
计税
人数 |
本期应纳
费额 |
减免
性质 |
本期减免
费额 |
本期已缴
费额 |
本期应补
(退)费额 |
1651140 | 42 | 0.015 | 0 | 39312.9 | 72948 | 0.6 | 24767.1 | 0035013601 | 2476.71 | 0 | 22290.39 |
备注 | 以2019年12月工资为基数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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