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伍家岗区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中心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的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现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澄清与修改,具体澄清与修改内容如下:
一、投标人提问部分: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_分环节汇总)
2.2.2综合评审/维保实力(5.00分)
(投标人固定维保单位的维保人员人数在10人以下的得1分;维保人员人数在10人(含)-15人(不含)的得2分;维保人员人数在15 人(含)-20人(不含)的得3分;维保人员人数在 20 人(含)-25 人(不含)的得4分,25人及以上得5分。
本次采购及安装电梯总量为3台(其中医用担架电梯2台,无机房客梯1台)。
本项目只有3台电梯,一般维保只需2-3个人就可以,而招标文件上所设的维保人员数量25人以上,远超出实际需求,且分值占比过重,导致潜在的优质投标人无法获得公平评分机会。存在“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及“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可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固定维保人员数量,并不代表公司实力、专业服务化水平、服务效率。以此设定评分项目,有失偏颇。不利于各家投标方充分的参与竞争。
综上所述,建议修改对“投标人固定维保单位的维保人数”的要求、取消或设定为15人及以上得5分。得保证公平合理的竞标环境。
答:评标办法里提到的固定维保人员是指公司现有的维保人员数量,是对公司人员规模做出的一个要求,本项是考核企业的维保实力,并未对派驻本项目的维保人员的数量做出任何要求。本项评审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二、本答疑澄清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答疑澄清文件答疑文件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答疑澄清文件为准。
招标人:宜昌市伍家岗区卫生健康局
地址:宜昌市伍家岗区东山大道305号
联系人:张靖
联系电话:0717-6557098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兴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宜昌市中南路35号兴发广场A座写字楼5楼
联系人:康昌
联系电话:0717-6485566-8035
日期: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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