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自11月起降低5部门13项收费标准
栏目: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6-10-10
为贯彻落实省物价局鄂价费【2016】99号文件精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人民群众和企业负担,省物价局决定从2016年11月1日起降低7个部门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结合兴山实际,县发改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一是对照文件认真清理涉及我县收费标准及项目;二是采取电视专访、网站、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

为贯彻落实省物价局鄂价费【201699号文件精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人民群众和企业负担,省物价局决定从2016111日起降低7个部门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结合兴山实际,县发改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一是对照文件认真清理涉及我县收费标准及项目;二是采取电视专访、网站、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文件精神;三是下发文件告知相关部门,做好此次降费工作。同时县发改局将督促相关部门从111日起严格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执行到位,对不按规定降低和取消收费的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此次降低收费标准涉及我县公安、民政、人社、住建、水利等5个部门,需降低13项收费标准。具体包括补办户口簿、公安系统部分证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中的部分费用、殡葬基本服务费、人事合同仲裁费、房屋登记费、房屋转让手续费等。其中6项收费降为0元,如:婚姻登记费、房屋登记费等。

此外,我县还将同时取消5项由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包括: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费、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费、房地产档案服务费、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管服务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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