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开展退役军人“长江卫士”志愿服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11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开展退役军人“长江卫士”志愿服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现将《开展退役军人“长江卫士”志愿服务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1年6月10日


开展退役军人“长江卫士”志愿服务专项行动方案

为全面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志愿服务工作助力基层社会治理的意见》有关部署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领导要求,推进退役军人志愿服务与国家长江大保护重大战略相结合,助力我省长江大保护工作,提升社会生态文明水平,计划开展退役军人“长江卫士”志愿服务专项行动,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等有关保护长江生态环境,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 将退役军人志愿服务融入于国家“长江大保护”重大战略,发挥广大退役军人政治素质高,社会责任感强,不怕吃苦、甘于奉献的优点,探索联片方式组建退役军人“长江卫士”志愿服务队伍,在当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统筹下,协同配合环境保护、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应急管理等职能部门,围绕长江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安全、水文化和岸线治理等,积极开展保护长江“母亲河”志愿服务活动,为建设生态湖北贡献力量,彰显退役军人以国家和社会为己任的责任担当,赋予退役军人志愿服务以时代的生命力、感召力。

二、主要任务

(一)建设队伍。实行全覆盖联片建队。以长江干流流经的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组建退役军人“长江卫士”志愿服务队,辖区内长江干流流经的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或退役军人志愿者,作为分队或队员参加;退役军人较多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亦可单独建队;退役军人“长江卫士”志愿服务队也可以作为“突击队”“尖刀班”整体参与当地长江保护志愿服务队伍联合行动,确保退役军人“长江卫士”志愿服务队伍力量全覆盖湖北境内长江段。

(二)活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活动:

1.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巡查、劝阻污水直排入江违法行为,清理发现的生活垃圾,维护长江岸线整洁、水面水质干净。

2.保护长江渔业资源。巡查是否存在网鱼、药鱼、炸鱼等非法捕鱼行为。

3.保护长江堤岸安全。巡查帮助处理堤岸渗漏、坍塌隐患,巡查劝阻违法采沙、损毁堤岸、护堤草木、妨碍防洪抢险违章建筑等违法行为。

发现上述问题或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或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4.参与应急救援、汛期抢险救灾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宣传提升群众保护长江意识。在“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时间节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法》《长江保护法》《长江十年禁渔计划》等法律法规宣传,普及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教育引导群众充分认识长江作为中华民族母亲河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提高广大群众保护江河水体、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动员更多群众自愿参与生态环保公益行动,成为保护长江“母亲河”的参与者、实践者。

6. 融入当地长江保护计划开展志愿服务。积极了解当地有关长江大保护生态修复、岸线整治等行动计划,协调主管部门将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作为一支生力军,纳入行动计划统筹考虑,一体推进。

(三)树立品牌。一是统一标识。各地退役军人“长江卫士”志愿服务队应统一名称,即“某县(市、区)退役军人长江卫士志愿服务队”、“某乡(镇、街道)退役军人长江卫士志愿服务队”、 “某村(社区)退役军人长江卫士志愿服务队”,并统一旗帜、着装(背心、帽子、袖章)等,注重突显军的特色、元素,体现退役军人为民情怀。二是力求实效。根据当地长江保护存在突出问题和隐患,结合退役军人优势特点,统筹志愿服务力量统一行动开展相对应有特色志愿服务活动,以环境改善、生态修复、群众满意作为志愿服务活动成效的检验标准,切实推进问题解决和长效机制的建立。三是做好宣传。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各地退役军人“长江卫士”志愿服务队的创新做法和先进人物、典型案例,协调电视、报刊、杂志及网络媒体认真做好宣传报道,生动反映志愿服务活动的新进展新成效,积极传播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理念,打造退役军人“长江卫士”志愿服务品牌,营造尊崇退役军人的浓厚氛围,引导更多的退役军人投身到长江大保护之中去。对有典型意义的创新实践,省厅重点向中央退役军人事务领导小组办公室、退役军人事务部报送推荐,并协调省级媒体加以宣传推广,扩大影响范围。

三、规范保障

(一)多渠道筹措活动经费。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支持,将组织开展退役军人保护长江相关活动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项目预算安排;积极争取相关职能部门支持,以项目资金方式支持退役军人“长江卫士”志愿服务活动开展;积极争取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志愿服务捐款等,为保护长江志愿服务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志愿者参与活动时必要的交通保障、生活保障、工作设施设备、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及有一定技能要求的日常培训、活动演练等。

(二)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直接组织或协调、争取、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对志愿者和志愿服务队伍在志愿服务活动中产生的民事、经济等法律纠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协助其维权,为实名注册志愿者协调落实统一购买的志愿服务基本意外伤害保险,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创造条件等,保护退役军人志愿者合法权益和参加志愿服务的积极性。科学合理组织志愿服务活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长江干流沿线各市(州)和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指导,按照辖区内长江干流沿线志愿服务力量全覆盖要求,统筹推进“长江卫士”志愿服务队伍联片建设。积极争取本级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财政和涉及长江大保护相关职能部门支持,为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活动创造条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根据当地长江大保护实际需要,结合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条件(人数、年龄、技能特长、设备保障等),统筹协调,系统谋划,采取整体联动、因地因人制宜、就近就便、分类实施方式,开展保护长江“母亲河”系列志愿服务活动。汉江、府河等长江支流沿线地区可参照开展相关活动,将“长江卫士”志愿服务活动向全流域推广。

(二)按照时间节点报送资料。各地退役军人“长江卫士”志愿服务队应于7月31日前建成,服务队数量、志愿者人数等有关数据信息于8月10日前由市(州)统计汇总报省厅。10月31日前,以市(州)为单位将退役军人“长江卫士”志愿服务队建设和服务活动开展情况形成阶段总结报告报省厅。

联系人:彭联合,电话:13871160417,邮箱:2781294340@qq.com。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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