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调整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04-05
【文字解读】《关于调整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2329元/月。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1863元/月。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1398元/月。

调整护理费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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