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的通知》的解读退役军人事务部>
栏目: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09-25
【文字解读】《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的通知》的解读退役军人事务部>

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出台的政策依据、背景及过程

2019年7月22日,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42号),从2019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结合往年惯例,经充分协商,提出我省优抚对象提标按照国家确定的标准和既有分担政策执行的建议,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省财政厅下发了《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19〕29号)。

二、《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的事项

(一)明确各类对象调整标准

1.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抚恤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2.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0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达到1515元,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每人每月达到1475元,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5元提高至605元,提标经费继续执行过去的分担政策,中央财政负担60%,其余部分由省和县(市)财政各负担50%。

4.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600元提高至650元,提标经费继续执行过去的分担政策,中央财政负担60%,其余部分由省和县(市)财政各负担50%。

5.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月40元,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6.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40元提高至490元,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7.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提高每人每月50元,提标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比例负担。

提标后,我省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8150元、85370元、82570元,分别比2018年提高了8010元、7760元、751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7980元、24040元和2261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61130元、61130元和27580元。

这次优抚对象标准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6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9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

(二)明确执行时间

从2019年8月1日起。

(三)明确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按国家规定的中央、省、市县分担比例承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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