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09-25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4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201981日起执行。

二、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退役军人部发〔201942号文件标准执行。

三、调整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达到1515元,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后入伍的每人每月达到1475元。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级财政对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补助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1285元、196元、34元;对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补助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1255元、186元、34元。

四、调整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达到605元。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级财政补助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360元、112元、133元。

五、调整提高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达到650元。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级财政补助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390元、150元、110元。

六、调整提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达到650元。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级财政补助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390元、150元、110元。

七、调整提高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达到490元。调整生活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八、调整提高从195411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费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达到40元。调整生活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九、调整提高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其中:19377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月提至770元;193777日至19459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提至710元;194593日至1949930日入党的,每人每月提至6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助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调整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比例负担。

十、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所需资金,中央负担部分另行下达,省级负担部分由各地从结余资金中安排,市(县)负担部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实行抚恤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确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湖北省财政厅

2019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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