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实体经济的增信服务力度,我处起草了《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的起草背景
制定出台《办法》主要基于三方面要求。
一是落实国家监管法规的要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持续监管的需要,及时对融资担保公司报送的资料运用多种方法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7号)强调要加强非现场监管力度,重点关注融资担保公司的公司治理状况、内部控制状况、风险管理能力等,并根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严重程度确定相应的应对机制,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强调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因此,本次出台《办法》,是落实国家监管要求的应有之义。
二是完善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制度体系的要求。去年3月,我局在全省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综合融资担保公司自查、市县现场检查、第三方机构评估、省级评级审核等情况,完成对226家融资担保公司的评级工作。在去年分类评级基础上,制定《办法》,让分类监管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是对我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制度体系的有效补充和完善。
三是提高监管针对性的要求。当前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情况总体平稳,风险总体可控,为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部分机构也存在不良率上升、流动性紧张、违法违规经营等问题,需要监管部门加强分类监管,根据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估风险,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进一步提升监管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推动全省融资担保机构在合规监管基础上实现健康发展。
二、《办法》的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
(三)《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
(五)《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银保监发〔2018〕1号);
(六)《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7号);
(七)《中国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
(八)《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第3号);
(九)《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75号)
(十)《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0号)
(十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0〕99号);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20〕95号);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级试点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3〕43号);
(十四)《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鄂金发〔2019〕20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五章,及相关附件。
(一)第一章“总则”。阐述分类监管适用范围、定义,以及分类评级原则。
1.适用范围。《办法》中分类监管对象为全省融资担保公司,即在湖北省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省外融资担保机构在湖北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中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是指纳入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工作局确认名单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2.分类监管的定义。湖北省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结合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情况,综合分析评估辖内融资担保公司基本情况、合规情况和经营情况,依据评估结果对其进行分类评级,并根据不同等级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行为。
3.主要原则。一是全面性原则,全面收集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二是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三是持续性原则,分类评级周期原则上为每两年一次。四是动态调整原则,根据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获得的情况,及时调整分类级别。
(二)第二章“分类等级”。监管部门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监测指标进行评分,将融资担保公司分为四个等级:
1.A级(90分及以上):公司经营非常稳健,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完善,风险管控能力强,业务管理规范。
2.B级(90分以下,75分及以上):治理结构、内控制度与业务发展基本匹配,能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业务管理较为规范。
3.C级(75分以下,60分及以上):公司经营存在一定不稳定性,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存在薄弱环节,业务管理存在欠缺。
4.D级(不合格)(60分以下):公司经营存在重大风险问题,出现严重违法或违规经营行为。
(三)第三章“分类依据”。监管部门主要根据公司治理情况、合规经营情况、业务开展情况、风险防范情况、政策支持情况(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接受监管工作情况等6方面监测指标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分类。根据国家和我省监管要求,明确了集中分类不得高于C级、直接被评为D级的情形。
1.融资担保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分类不得高于C级:
① 报送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拒绝向监管部门报送上述文件、资料,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风险事件的;
②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
③未按规定足额提取未到期担保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的;
④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条件的;
⑤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规定的;
⑥投诉举报事件频发,每年经查核属实的被投诉举报次数超过在保业务笔数1%的;
⑦变更相关事项,未按《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备案的;
⑧存在账外变相违规收取客户保证金,挪用客户保证金,或担保责任解除后拒不归还客户保证金等任一行为之一的;
⑨多次出现应偿未偿的;
⑩监管部门发现问题,公司未按监管要求限期整改到位的。
2.融资担保公司凡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管部门认定后,分类直接评为D级:
①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或者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
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偏离主业,超范围经营,受托投资,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事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抽逃注册资本,账外经营、非法手段催收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债等,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③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④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⑤发生规定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情形,未按规定报告或有效处置的。
3. 加分项。加分项包括创新担保产品和模式、受到地市(厅)级以上表彰、接受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良好、年度内增加注册资本、放大倍数连续三年保持在4-6倍以上等,其中建立完善资本金持续补充、代偿补偿等机制一项,民营融资担保机构作为加分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应考核项。加分总分不超过10分。
(四)第四章“分类监管措施”。本章内容参考了山东、湖南等省份的分类评级办法,并根据我省行业发展特点,阐述了监管部门对于不同分类评级的融资担保公司,采取的不同监管措施。
1.对A级机构,相应降低现场检查的频率,在优化审批备案、提高放大倍数上限等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
2.对B级机构,在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同时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①在现场检查时应重点关注存在风险的领域,督促其进行整改;
②适时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和风险状况,进行相应的监管指导。
3.对C级机构,除可采取B级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公司的业务开展及风险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①加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力度;
②每半年至少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一次监督管理谈话;
③要求融资担保公司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④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
⑤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
⑥责令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⑦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通报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情况;
⑧必要时可在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新业务开展等市场准入、办理变更备案等方面进行限制。
4.对D级机构,除可采取B级、C级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制定和启动防范化解风险方案;
②通报辖内金融机构,加大协调对接力度,稳妥处置存量风险;
③劝导退出融资担保行业;
④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五)第五章 “组织实施”。包括分类评级工作程序、对融资担保公司报送资料相关要求、监管部门工作要求等。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本省融资担保监管工作实际,我局可适时对《办法》进行调整。
(六)最后是附件,分为全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计分表和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分类评级计分表。
四、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
形成初稿后,初稿起草完成后,广泛征求了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地方金融工作局、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公司的意见和建议。共收到18条意见和建议,其中已采纳12条(合并相同或类似意见后为5条),未采纳6条。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送审稿。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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