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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采纳反馈情况
栏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07 加入收藏
《湖北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采纳反馈情况

一、意见征集情况

截至2021年5月7日,《湖北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共收到14条意见。其中,采纳5条,不予采纳9条。

二、重点意见答复

意见1:预评价采用自评形式不利于发展,不进行公示也不利于绿建工作的推进,建议预评价授予标识,或至少进行公示,预评价建议采用第三方评审机制。

答复:不予采纳,预评价在建筑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对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等强制执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设计完成后,应由申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预评价,并将预评价结果在省厅网站进行公示。对于采用绿色金融的项目,设计、咨询等单位可根据绿色金融要求对设计文件进行预评价,并出具预评价结论。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意见2:因施工过程中的检测事项已经过多,对工程成本造成很多压力,取消“能效测评报告”。

答复:不予采纳,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省级以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建筑,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其他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和标识。

三、重点采纳内容

意见1:第六条“绿色建筑二星级标识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推荐上报。”建议修改为:“绿色建筑二星、三星级标识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推荐上报。”

答复:采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二、三星项目均由所在地主管部门受理,初审合格后上报。

意见2:第十条“绿色建筑标识受理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建议修改为:“绿色建筑标识受理应依据第六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答复:采纳,“属地管理原则”纳入第二章组织管理。

意见3:将此细则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一表述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答复:采纳,统一表述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意见4:“能效测评报告”建议仅公共建筑提供,尽量降低申报绿建标识的难度和成本支出。

答复:采纳,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省级以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建筑,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其他建筑实施建筑能效测评和标识。

四、重点不予采纳内容及原因

意见1:第十条六项申报材料中未明确第九条“(三)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的相关申报材料,建议增加相应申报材料。

答复:不予采纳,按照承诺制管理,该指标在自评估报告中承诺,不需提供证明材料。

意见2:将“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删除,该内容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无关。

答复:不予采纳,该指标在自评估报告中承诺,不需提供证明材料。

意见3:第一章总则中明确绿色建筑标识分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一星级以上为绿色建筑运营标识(全装修)。

答复:不予采纳,本细则为管理文件,具体技术要求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中有详细描述。

意见4:第五章附则增加“各地市州所辖县市区一星级绿色建筑申报、管理由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答复:不予采纳,在组织管理章节有相关内容。

意见5: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列出完整清单,便于对标落实。

答复:不予采纳,本细则为管理文件,具体技术要求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中有详细描述。

意见6:部分地方绿建实力薄弱,建议一星评价标识在地市评价,但采用武汉市绿建专家或武汉市第三方评审机构。

答复:不予采纳,各地根据情况具体实施,不在省级管理文件中予以限制。

意见7: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进行定期增补。

答复:不予采纳,在专委会章程中有对专家采取动态管理的相关内容,本细则不详述。

意见8:“绿色金融要求”需进一步明确。

答复:不予采纳,“绿色金融要求”由相关主管部门明确。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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