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栏目: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3-02
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

为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根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20206号)规定,特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色高质量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以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为抓手,加快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

(二)切实履职担当。按照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农药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履行主体责任和回收义务的分级负责制。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专班,厘清工作和责任清单,保障工作经费,强化履职尽责。各地要建立和形成属地管理、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统筹推进的长效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全面提升我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能力与水平。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全面摸清农药包装废弃物基本情况, 做好辖区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存量、产生量及回收处理情况的调查监测,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储存、运输和处理环节的监督指导。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管,确保回收、贮存、运输和处理过程不造成环境污染,确保资源化利用合法合规。

行业协会要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中发挥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提供服务等作用。鼓励和支持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二、构建高效便捷的回收处理体系

(三)探索服务模式。各地要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规范运行原则,搞好服务与指导。要充分遵循农村生活、农业生产及农资市场运行规律,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因地制宜探索回收模式,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形成以农药经营者为支点、各方相关主体共同参与的回收机制。一是农药经销点回收模式。各销售网点设置农药包装物专用回收桶,宣传引导社会各方按照垃圾分类要求将农药包装物投放入桶。二是专业公司有偿回收模式。由政府出资,委托专业公司,在各乡镇重点村组建立定点回收点,村委组织发动广大村民积极收捡农药包装废弃物交至回收点,回收公司根据包装物大小、种类、数量等支付回收金。三是政府主导公益性回收模式。在农药用量小,包装废弃物存量小的地区,可采取政府在乡镇村组兴建临时回收储存点,通过贫困户、保洁员兼职,给予适当补贴,收集田间农药废弃包装,在储存点集中存放。

(四)明确责任义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引导,督促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切实履行回收处理主体义务,完善回收台账,确保农药废弃物来源有记录、去向可追踪。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是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主体。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在施用过程中,配药时应当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药,减少残留农药。农药生产者应当改进农药包装,便于清洗和回收。鼓励使用易处置、可降解的和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

(五)做好转运处理。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加强回收设施设备、贮存场所的管理和维护,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妥善贮存,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不得露天存放,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转运过程必须合法合规,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防遗撒要求,不得丢弃、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严防造成环境污染。各地要严格规范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置工作。根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要求,鼓励和支持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不得用于制造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防止危害人体健康。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应当依法依规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或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

(六)推进源头治理。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结合国家美丽乡村建设和农药减量计划,统筹推进乡村环境治理,积极推进科学用药、专业防治一体化工作,推广农业防治、理化诱控、生物防治、生态调控等绿色防控技术及高效、低毒、低残留替代农药,推进统防统治、统防统配,扶持专业化防治机构,推进使用大包装农药,鼓励支持农药生产企业采用易资源化利用和易降解处理的环保型材料制作农药包装,从源头上减少农药包装废弃物。

三、落实统筹协调的工作保障机制

(七)强化资金保障。各地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给予补贴、优惠措施等,大力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费用,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各地应根据农药的售价、销售额和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结合辖区内无害化处置的价格合理明确主体应承担的回收处置费用与标准。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不明确的,回收处理费用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八)强化宣传培训。各级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手机客户端等媒体开展宣传,还可通过张贴标语、制作展板、发放资料、组织宣讲等方式,重点向本辖区农药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农业生产主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让农药使用者充分认识农药包装废弃物乱丢乱弃的危害性和安全回收的重要性,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充分认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方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切实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形成全社会积极支持、参与、监督和建设清洁田园、美丽乡村的良好氛围。

(九)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对不履行回收处理义务、不按规定建立回收台账,或在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各级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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