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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乡镇留用船舶管理的通知
栏目:宜都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4-27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陆城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随着“两江一河”退捕禁捕工作的全面实施,有证渔船及“三无”船舶已全部上岸,但全市存在涉水公务需要船、农民生产生活离不开船以及少数人不愿上交船舶的情况,为对这些船舶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留用审核程序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陆城街道办事处,市政 府各部门:

  随着“两江一河”退捕禁捕工作的全面实施, 有证渔船及“三无”船舶已全部上岸,但全市存在 涉水公务需要船、农民生产生活离不开船以及少 数人不愿上交船舶的情况,为对这些船舶进一步 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留用审核程序,防止参与非法 捕捞等违法行为,维护水上安全秩序,保护渔业资 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 理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水路交通 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和《湖北省乡镇船 舶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规 范乡镇留用船管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管理对象及使用分类

  本通知所指的船舶是本市公共水域内经审 批核准保留的非经营性、非水路运输船舶(包括 机动和非机动船舶),以下简称乡镇留用船舶。乡 镇留用船舶主要为护渔、清漂、抢险应急的公务 船舶和从事农业生产的农用船舶。

  二、 管理主体及职责

  (一)市直相关部门职责:

  交运、应急、海事、农业农村等相关职能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镇留用船舶安全管理工 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乡镇留 用船舶安全管理职责。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水路交通条 例》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处理乡 镇留用船舶违法从事水路运输经营行为并通报 其所属乡(镇)、街道。负责留用船舶的质量监管, 坚持一年一次上门检查船舶质量状况,对质量有 问题的船舶及时告知所属乡(镇)、街道、村(社 区)、使用人,督促及时修缮,确定不能维修再用 的,由所在乡(镇)、街道督促报废。

  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将 乡镇留用船舶安全管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考核;指导、协调各乡镇(街道)安全事故应急工 作,应急时调度乡镇留用公务船舶用于抢险救灾。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 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对所辖 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建立、 健全对辖区通航水域的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 施,依法处理乡镇留用船舶违反水上交通秩序的 行为并通报其所属乡(镇)、街道。负责协调相关 部门对乡镇留用船舶操作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及 其安全生产培训。

  农业农村管理部门依照《渔业法》及各级禁 捕规定对乡镇留用船舶违法从事渔业捕捞行为 进行打击和查处,督促乡(镇)、街道管理乡镇留 用船舶,指导乡(镇)、街道利用公务船舶开展非 法捕捞巡查。

  (二)乡(镇)、街道职责:

  各乡(镇)、街道按属地管理原则,依照《湖北省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留用船 舶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两类乡镇留用船舶(公务船舶、农用 船舶)的审核、登记备查、集中定点停靠、使用及 日常保养。

  2.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 留用船舶所有人(使用人)三级安全管理责任制, 明确负责留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督促 指导本行政区域村(居)民留用船舶安全管理责 任制落实。

  3.对留用船舶分别按用途统一颜色、标识、 编号、挂牌,对乡镇留用船舶进行测量和标识船 名,并建立相关台账。

  4.定期组织留用船舶操作人员水上安全知识 培训工作,对未经水上安全知识培训的留用船舶 操作人员,督促其及时进行水上安全知识培训。

  5.定期检查留用船舶船名标识、船体安全状 况、留用船舶使用情况,及时发现留用船舶非法 使用行为,通报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三)村(居)民委员会船舶安全管理职责:

  1.落实留用船舶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2.建立健全留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台账,与 留用船舶所有人(使用人)签订《乡镇留用船舶安 全及管理责任书》,督促使用单位及使用人详细 记载使用记录。

  3.在法定或传统节假日、重大集会、集市、农 忙等交通高峰期,组织人员加强对乡镇留用船舶 的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配合有关职能 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管理相关规定

  (一)留用船舶审批程序

  1.农用船舶审批

  (1) 申请。村民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留用船 舶申请,重点是说明留用原因、航行的主要路径。

  (2) 初审。村(居)民委员会严格审核申请的 真实性及使用人的相关信息。

  (3) 批准。各乡(镇)、街道要安排专人进村入 户进行实地审核,对船舶质量优良,在生产、生活 中确实离不开船舶的农户予以批准,按规定编号 统一管理。

  (4) 登记备查。各乡(镇)、街道对批准的留用 船舶和所有人实行备案管理,登记固定航行线 路,建立台帐,签定安全及服从管理承诺书。

  2.公务船舶审批程序

  (1)检查质量。各乡(镇)、街道协调相关部门 全面检查计划用于公务活动船舶的质量,确保质 量安全。

  (2)登记备查。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对 保留的公务用船进行登记,明确管理责任单位、 确定使用人,按规定编号统一管理。

  (二)分类标识

  1.用于护渔清漂应急的公务船舶,船体全部 喷为蓝色,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统一编号,编号 为乡(镇)、街道名称第一个中文字+公务+两位数 字编号,白色字体,标注于船头两边。

  2.农户自留生产的农用船舶,船体全部喷为 红色,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统一编号,编号为各 乡(镇)、街道名称第一个中文字+农用+两位数字 编号,白色字体,标注于船头两边。

  (三) 定点停靠

  乡镇留用船舶实行集中定点停靠,遵行便民 与管理到位相兼顾的原则,一般一村不突破三个 停靠点,对水域内农田分布复杂的村,可考虑适 当增加停靠点;停靠渡口统一安装监控系统,监 督留用船舶的用途和航行。

  (四) 公务船舶操作人员确定

  公务船舶操作人员由各乡(镇)、街道确定。 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中对船员条件的规定。

  四、禁止行为及处罚

  (一)禁止行为

  1.严禁乡镇留用船舶使用人未经乡镇留用 船舶管理单位或管理人员允许私自把留用船舶 转给其他人使用或驾驶,必须全面遵守管理单位 的规章制度。

  2.严禁乡镇留用船舶使用人从事或参与任 何形式的非法捕捞行为,必须遵守《渔业法》及各 级禁捕的规定。

  3.严禁乡镇留用船舶从事客(渡)运和营业 性运输、超出审核的航线航行、在恶劣气象或水 文等不具备安全航行条件时航行,必须遵守《湖 北省水路交通条例》《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 办法》的规定。

  4.乡镇留用船舶在公共水域作业需事先征 得交运部门或乡镇(街道)管理单位的同意;在使 用过程中,船舶搭乘不得超过核定装载,并按审 核的航线航行。

  5.乡镇留用船舶管理单位及使用者必须服 从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

  (二)处罚

  1.乡镇留用船舶从事或参与非法捕捞,由农 业农村部门按《渔业法》追究法律责任。

  2.乡镇留用船舶从事或参与客(渡)运和营 业性运输等非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湖北省 水路交通条例》《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3.乡镇留用船舶作业时操作人员不按规定 使用操作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依法履行管理职 责,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乡镇留用船舶安全事故 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 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宜都市乡镇(街道)留用船舶审核备 查表(公务船舶)

  2.宜都市乡镇(街道)留用船舶审核备 查表(农用船舶)

  宜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

  宜都市乡镇(街道)留用船舶审核备查表

  (公务船舶:护鱼、清漂、应急)

  

申请村名:

 

   (盖章)

负责人签字  
村管护责任人 具体航线及范围
姓名 联系电话
     
留用船舶 基本情况 编号全称、材型(钢或木)及动力 (无不填,有则填,单位:千瓦) 定点停靠点 具体名称 固定使用人姓名、住址及电话
     
乡镇(街道)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备查单位 签收情况 市农业农村局 市交运局
签字:

 

   年月日

签字:

 

   年月日

 

  注:此表一式四份,市农业农村局、市交运局、乡(镇)、街道、村各一份。

  附件2

  宜都市乡镇(街道)留用船舶审核备查表

  (农用船舶:农业生产用)

  

申请个人(签字): 电话: 住址:
村管护责任人 具体航线及范围
姓名 联系电话
     
留用船舶 基本情况 编号全称、材型(钢或木)及动力(无不填,有 则填,单位:千瓦) 定点停靠点具体名称
村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备查单位 签收情况 市农业农村局 市交运局
签字:

 

   年月日

签字:

 

   年月日

 

  注:此表一式四份,市农业农村局、市交运局、乡(镇)、街道、村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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