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阳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当阳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6-04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当阳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4日当阳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实施,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水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当阳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当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4日

当阳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实施,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鄂政发〔2009〕5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单位(委托单位)通过依法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委托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下列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代建制:

  (一)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类工程;

  (三)生态环境保护、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工程。

  住建、交通、水利、通信等行业的政府投资工程是否实施代建制,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及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不实施代建制。

  第四条 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住建、审计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行使对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代建职责分工

  第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宜昌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政府设立(授权)的代建单位除外);

  (三)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四)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五)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六)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承接项目代建业务:

  (一)依法被责令停业的;

  (二)近3年内承接的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

  (三)近3年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约等不良记录的;

  (四)采取欺骗、伪造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建资格的;

  (五)采用贿赂、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

  (六)未按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第七条 使用单位(委托单位)主要职责:

  (一)选择代建单位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代建合同;

  (二)提出项目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使用功能配置,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完成立项审批;

  (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下同)和施工图设计编报;

  (四)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等有关手续;

  (五)监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

  (六)监督代建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进行建设,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并协助代建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八)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与结算;

  (九)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参与审核工程财务决算,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十)接收、使用和管理代建项目,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十一)履行代建合同的其他相关约定。

  第八条 代建单位主要职责:

  (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二)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方案,经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初审后报市财政局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三)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四)根据项目代建委托合同负责规划、土地、建设、环保、水务、人防、供电、绿化、城管、交管等有关手续的办理;

  (五)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交由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按照政府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代建合同约定,据实向使用单位(委托单位)申请支付项目建设资金;

  (七)组织项目施工,并对项目质量、工期和安全生产负责;

  (八)负责项目施工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有关手续的报批;

  (九)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十)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委托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十一)编制工程结算表及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十二)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有关资料;

  (十三)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发改、财政、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

  (十四)履行代建合同的其他相关约定。

第三章 代建程序

  第九条 使用单位(委托单位)依据当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相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完成立项报批。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在项目建议书中提出代建单位选择方式的建议意见,其中拟委托市政府设立(授权)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为代建单位的,应同时提出拟选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的选择方式及选定,按下列程序与项目立项同步审批:

  (一)投资400万元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项目,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二)投资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三)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审定。

  发改部门出具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时,应同时载明项目代建有关审核审批事宜,抄送财政、住建、自然资源规划、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审批文件,依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代建单位。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或代建管理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依法通过招标选择代建单位或委托经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作为代建单位。

  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招标手续,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 依法确定代建单位后,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工程估算投资的5-10%向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提交银行或担保公司出具的履约保函(市政府设立或授权的代建单位除外)。具体担保金额根据项目的行业特点,在招标文件或代建合同中确定。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提交履约保函后,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应当依照项目有关审批文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对项目的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等内容,以及各方在项目建设期间的责任、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约定。

  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应当将代建合同报送发改、财政、住建、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国家、省、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按照代建合同开展前期工作,并根据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批准的项目投资估算实行限额设计。

  代建单位对于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提出的未经市发改局批准的超规模、超标准建设要求,有权拒绝执行。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编制招标文件,依法组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招标,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五条 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和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同意,参照当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相关规定程序向市发改局申请调整概算。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六条 因工程设计变更、由代建单位以外原因引起的涉及施工内容或工程费用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材料与设备的调整、工程甩项及其他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或增加工程,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同意,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推进行政提速的通知》规定程序申请办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工程。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施工单位应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代建单位核实并经使用单位(委托单位)确认后,依法依规报行政监管部门审定。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按财政部门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意见,根据产权归属向项目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协助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等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在资产移交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一条 代建项目保修期内,质量缺陷由代建单位负责消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项目维护由使用单位(委托单位)负责。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由使用单位(委托单位)负责审核,综合考虑建设进度、合同约定等因素后,报财政部门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拨付。由政府设立(授权)的代建单位组织实施的代建项目,代建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当年下达的代建项目预算,结合项目实际进度,分阶段向委托单位提交资金申请,经委托单位审核后向市财政局申报用款计划,由市财政局审核后,从国库直接拨付代建单位。

  严禁超范围、超进度、超合同支付。财政、审计等部门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及相关规定,做好代建项目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按项目单独核算,确保建设资金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代建管理费是代建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管理和单位正常经营的费用,列入项目投资概算在工程待摊投资中列支。

  代建管理费按代建项目投资概算所属档次进行总额控制,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收、迁移补偿等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实行差额累进分档计算(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二十五条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以上两项费用的,需经市财政部门批准,且两项费用总和不得超出《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第二十六条 代建管理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因项目投资规模的调整以及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但因政府或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原因导致项目审定投资超过原批复估算投资正负20%以上时,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及原计费方法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 代建管理费应由财政部门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代建合同中明确。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80%,余额在工程保修期满后清算。

第五章 奖惩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对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使用单位(委托单位)认可后,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当事前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因管理不善,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或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安全事故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代建单位负总责并先予赔偿,后期由代建单位根据责任划分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追偿。

  代建单位赔偿金,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和代建管理费中按约定扣减,不足部分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

  第三十条 经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确认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可依法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委托单位)超越代建合同的约定,擅自干预导致项目建设不能按期完工、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计取标准

         2.市政府设立(授权)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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