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要求,经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意,我县参照执行《关于调整城区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宜医保发〔2021〕9号,对我县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作出如下调整:
一、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8元/月·人调整至12元/月·人,投保标准不变。
二、调增资金的筹资渠道继续按照《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即:单位职工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由本人承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其资金在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中列支。
本通知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编辑:丁开菊 审核:徐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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