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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县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内部控制办法
栏目:秭归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0-03-01 加入收藏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谨有序地控制审计主体的运作行为,强化审计主体责任,提高审计项目运作的效率和效益,根据《审计法》及相关准则,制定本“链条”控制办法。第二条“链条”控制办法是指每一个审计项目按照审计作业流程规律,从源头到源尾实行系统化、规范化控制。(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严谨有序地控制审计主体的运作行为,强化审计主体责任,提高审计项目运作的效率和效益,根据《审计法》及相关准则,制定本“链条”控制办法。

  第二条 “链条”控制办法是指每一个审计项目按照审计作业流程规律,从源头到源尾实行系统化、规范化控制。

  (一)为有效制约内部权力,防止权力无限扩张和异化,实施“三权”分离控制;

  (二)为有效指导审计主体规范运作,将审计项目划为“三大”类别,实行分类指导控制;

  (三)为有效督导审计主体标准化运作,按照审计项目作业的流程划为“三大”阶段,实施阶段控制;

  (四)为提高审计主体运作的效率,降低审计成本,实行单个审计项目成本控制;

  (五)为明确审计主体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行连带责任追究控制。

第二章实施“三权”分离控制

  第三条 “三权”分离即:审计检查权、审计审理权、审计执行权在审计机关内部分别由不同的职能主体独立行使。

  (一)审计检查权由审计小组独立行使;

  (二)审计审理权由监察执行股行使初级审理权,由审理委员会行使终极审理权;

  (三)审计执行权由监察执行股独立行使。

  第三章实施“三类”指导控制

  第四条 按照审计项目的共性将审计项目划为“三大”类别,即:财政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投资审计。根据不同审计类别的共性分别制定不同类别的《审计操作纲要》,指导审计人员规范操作。

  一、财政审计操作纲要。以公共财政预算为主线,以税收和非税收入征管质量为依托,以部门预算执行为基础,每年确定一至两个调查主题,横查到边,纵查到底,综合反映公共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预算方案执行的合法性和效益性,突出公共预算管理职责、税收和非税征管控制职责、部门预算执行职责三大重点。在战略上突出“三性”,即:预防性、批判性、建设性;在战术上突出“三大”,即:立大项、建大组、出大报告。

  二、经济责任审计操作纲要。将经济责任审计从广义上分为两类:

  (一)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纲要,以依法行政为主线,以发展经济和管理经济为两大主题,紧扣影响本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质量提高等重大经济事项实施的结果为依托,采取逆查的方法,审查发展过程中的“三权”,即:决策权、执行权、监管权;审查财政财务收支监管过程中的“三性”,即:合法性、效益性、自律性。并依据乡镇“两代会”依法确定的发展目标、人大批复的预算方案和内部控制制度等三项标准,对“三权”依法行使情况和“三性”的真实运行情况进行客观评价。

  (二)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纲要,审计以部门预算方案执行为主线,紧扣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权、预算方案、落实相关法律、政策等执行权及财政财务监管权为重点,并依据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法性评价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执行结果的合法性、效益性和自律性。

  三、投资效益审计操作纲要,以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活动的过程为主线,突出项目投资决策、投资管理、投资效果三大重点,依据审计结果客观评价。

  第四章实施“三大”阶段控制

  第五条 审计项目实行分管局长领导下的审计组长(主审)负责制,按照审计作业流程将每个审计项目划为“三大”阶段,实施阶段控制。

  准备阶段

  第六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

  一、审计工作方案

  (一)实施重要性审计项目应由分管局长指导审计组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1、审计工作目标;2、审计范围;3、审计对象;4、审计内容与重点;5、审计组织与分工;6、审计工作要求。

  (二)审计工作方案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下达审计组实施。

  二、审计实施方案

  (一)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开展审计调查,向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下列基本情况:

  1、被审计单位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基本情况;2、经济活动的概况;3、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情况;4、财务、会计资料;5、重要合同、协议及会议纪要;6、上次审计结论及建议的执行情况;7、与审计项目计划有关的重要情况。

  (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1、编制的依据及日期;2、审计目标;3、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4、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及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5、预定审计工作起止时间;6、审计组长、审计组人员及分工;7、编制的日期;8、其他有关内容。

  (三)审计组应当分析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任职期间的有关情况,确定审计目标,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指审计组办理审计事项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

  2、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风险评估是被审计单位的行业风险、经营风险及被审计人的管理风险,进行完整性地评价;

  3、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范围是指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任职期间经济活动及相关资料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审计事项;

  4、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内容是指为实现审计目标所需实施的具体审计事项以及所要达到的具体审计目标;

  5、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重点是指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

  审计组应当对审前调查所取得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性复核,关注资料间的异常关系和异常变动,分析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确定审计重点。

  (四)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确定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审计步骤和方法应当能够指导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实现具体审计目标。

  (五)审计组组长具体负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报分管局长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组织实施。

  (六)审计组应当将审前调查情况,初步分析性复核、内部控制测评、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过程以及审计实施方案调整情况加以记录。

  审计实施阶段

  第七条 审计实施阶段的责任主体为审计组,重点对审计证据、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小组报告进行有效控制。

  一、审计证据质量管理控制

  (一)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收集审计证据。

  (二)审计证据的形式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以及其他证据。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三)审计人员只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才收集证据。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查证过程和结果即可。

  (四)审计人员可以收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转储、下载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

  (五)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据,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六)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编制汇总的审计证据,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审计人员应当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和归纳。按照审计事项分类,按照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相关程度排序;对审计证据进行比较判断,决定取舍,剔除与审计事项无关、无效、重复、冗余的证据;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和分析,确定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七)经过分析、判断和归纳的审计证据,应当编制索引号排序,必要时,可以附在相应的审计日记之后。

  不能附在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计日记之后的实物证据、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等,应当编制书面材料,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计日记之后。

  二、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控制

  (一)审计日记是审计人员以人为单位按时间顺序反映其每日实施审计全过程的书面记录。

  (二)审计人员从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开始,经过审前调查、编制实施方案、现场审计、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起草修改审计报告到送达审计报告的全过程中逐日编写审计日记,其要素包括:

  1、审计项目名称;2、审计人员姓名;3、审计分工;4、实施审计的日期;5、审计工作具体内容;6、页次。

  (三)审计日记记载审计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

  1、审计事项的名称; 2、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3、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4、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5、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四)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日记,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不得删改。

  (五)审计人员同时承担多个审计事项,应当在同一审计日记中依次记载;多名审计人员共同承担同一审计事项,应当在各自的审计日记中分别记载。

  (六)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其要素包括:

  1、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名称;2、审计事项;3、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4、审计人员及编制日期;5、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6、复核人员、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7、索引号及页次;8、有关附件。

  (七)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证据。

  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证据的对应关系,应当通过审计证据的索引号来体现。审计证据对应多个审计工作底稿时,应当将审计证据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审计工作底稿上予以注明。

  (八)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审计;2、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 3、事实是否清楚;4、审计证据是否充分;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6、审计结论是否恰当;7、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审计组组长还应对审计日记进行检查。

  (九)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审计组组长应当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

  三、审计报告质量控制

  (一)审计报告是指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的经济活动及相关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其内容包括:

  1、审计依据;2、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的基本情况;3、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一般表述为被审计单位对提供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4、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和审计实施的起止时间。5、审计评价,按我局《审计操作纲要》规定的要点进行评价。

  (二)审计报告应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定性和处理,并提出加强和改进财政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审计报告经分管局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征求意见。

  (四)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确有不当之处,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必要时,再次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征求意见。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予保留。

  (五)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经分管局长审查后送审计机关内部审理机构按程序进行审理。

  审计终结阶段质量控制

  第八条 审计终结阶段质量控制是指审计小组终止现场审计检查行为,已将审计小组报告及审计项目档案移送监察执行股之后的审计工作质量控制。

  一、审计审理控制

  (一)审计机关内部实行“两级”审理即:初级审理和终极审理。

  1、初级审理。初级审理的责任主体为监察执行股,一般情况下采取两种审理方式:

  (1)听证方式。在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时主动介入,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听取意见,掌握真实可靠的“第一手”材料;

  (2)审核方式。依据本局《审计项目审理标准》对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审计方法手段、审计方案、审计日记和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报告及运用计算机审计的情况进行审核,发现问题以书面通知督导审计组在规定的时间予以整改。同时根据审计组揭示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处罚意见,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提交审理小组或审理委员会。

  2、终极审理。终极审理的责任主体为审计机关成立的审理小组和审理委员会。

  对一般性审计项目(不需要进行处理处罚或移送的)由审理小组负责审理。审理小组由分管该项目的局长主持,分管监察执行股的局长及工作人员共同组成;

  对重要性审计项目(除上述一般项目以外)由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审理委员会由审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监察执行股工作人员及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审理会议由审计机关总审计师主持。

  (二)审理小组或审理委员会在审理中应注意以下审理事项:

  1、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2、事实是否清楚;3、审计证据是否充分;4、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5、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6、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三)审计小组或审理委员会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四)监察执行股根据审理小组或审理委员会的会议决定出具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送主持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签发,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和有关部门。

  (五)符合听证告知条件的,由监察执行股按规定告知,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要求听证的,由监察执行股组织听证。

  二、审计执行控制

  (一)审计执行是审计机关督导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在法定期限执行审计结果。督导执行机构为监察执行股。

  (二)监察执行股在执行过程中应了解下列事项。

  1、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情况;

  2、执行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3、执行审计机关的审计建议采取措施的情况;

  4、执行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

  5、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及建议,制定、修改、废除有关规章制度、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提出其他改进措施的。

  (三)监察执行股在全面了解上述情况之后应形成专题材料报告审计机关。

  (四)建立审计结果公布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五)监察执行股在办理审计结果公布事项的过程中,应履行规定的保密审查和审核手续,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公布。

  三、审计档案质量控制

  (一)审计档案应当由审计组收集,经监察执行股审查后,建立审计档案。

  (二)审计组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项目终结后,立卷责任人及时办理立卷手续。

  (三)立卷责任人应当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文件材料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1、结论类文件材料。主要是指审计报告及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审理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等审计报告形成过程中的文件材料,审计决定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等。

  2、证明类文件材料,主要是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承诺书、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

  3、立项类文件材料,主要是县领导批示、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审计实施方案及审前调查记录等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

  4、备查类文件材料,主要是不能归入前三项的其他文件材料。

  文件材料应按照审计项目立卷,一个项目可立一卷或者若干卷,但不得将数个项目合并立为一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5、立卷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则排列文件材料:

  (1)审计项目案卷内的文件材料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和备查类的顺序排列;

  (2)结论类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3)证明类按照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证据与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排列;

  (4)立项类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5)备查类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6)审计项目案卷内的每份或者每组文件之间按照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7)审计日记以人为单位按照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顺序排列,可以单独立卷和存放。

  6、立卷责任人将文件材料归类整理、排列后,交由审计组组长审查验收。审计组组长按照有关规定对文件材料进行审查验收,并签署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或提出改进意见和处理方案。

  7、各审计组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将检查合格的审计项目案卷移交办公室归档。

  单位内部审计档案立卷坚持谁审计谁立卷原则,项目审计组组长为内部审计档案立卷责任人,负责项目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鉴别和取舍,经审计组负责人检查通过,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组卷后,移交办公室档案管理员进行管理。

  第五章实施项目成本控制

  第八条 审计项目成本控制,主要是指控制审计小组实施共性的审计项目所需的基本工作时间(从被审计单位签收审计通知书至签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为止)及监察执行股复核每个审计项目所需的基本工作时间(简称工作日),审计小组实施个别审计项目达不到基本工作日的据实确定、据实结算。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基本费用是指审计小组实施审计项目每一个工作日的固定补助标准及固定奖励标准。

  (一)实施县内审计项目,每个工作日固定奖励5元;

  (二)实施乡镇审计项目,执行“八不准纪律”,每人每天固定补助70元(80元为男女混合小组);

  (三)实施县外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根据审计方案规定任务据实确定(进点时间至出点时间,中途休息时间扣除);

  (四)实施省、市交叉审计项目(含省、市抽调我局人员参与实施的项目),按本局财务管理办法据实确定。

  (五)实施全县统一组织的专项检查,结合检查方案所规定的现场检查时间据实确定。

  (六)实施本局领导安排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业务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定。

  第十条 审计项目工作日核定方法。由审计组在完成审前调查的基础上或进点审计(检查)之前,按照本办法下列标准,填制《项目工日审批表》送分管审计项目的局长审查,分管监察执行工作的局长审签,审签结果反馈审计小组执行。凡事先不按要求申报审计工作日,无特殊情况的,事后补报的不予确定。

  第十一条 实施审计项目、复核审计项目基本工作日及追加工作日标准:

  (一)实施审计项目基本工作日标准。

  1、审计准备阶段基本用工标准:乡镇经济责任审计(含财政财务收支)审前调查为6个工作日,县直部门为3个工作日;乡镇财务收支及企业损益(包括金融、保险等)等审前调查为3个工作日,县直部门及企业损益(包括金融、保险等)等为2个工作日;县级财政审计审前调查(财政、地税部门)为5个工作日;投资项目竣工决算(采取单个项目据实确定,但不超过确定的工作日)审计审前调查在一般情况下:乡镇为3个工作日,县直为2个工作日;专项资金审计(含专项资金审计调查)审前调查县直为2个工作日,乡镇为3个工作日。年初被确定上报市以上参加评选优秀项目每个增加3个工作日。

  2、审计实施阶段基本用工标准:

  经济责任审计:以三个年度为基础,乡镇经济责任审计(含乡镇财政财务收支)为15个工作日(含乡镇镇直延伸调查);县直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含财政财务收支及专项资金)为6个工作日。

  财务收支审计:审期以两年为基础,县直为4个工作日,乡镇为7个工作日,每增加一个年度追加1个工作日,达不到两个年度的,减1个工作日。

  县级财政预算审计(含国库审计)为16个工作日,地税部门专项审计为8个工作日。

  专项资金审计: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进行审计调查以2年和延伸调查3个单位(计划主管部门、资金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为6个工作日。

  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包括金融、保险等)审计:审期以两年为基础,县直为8个工作日,乡镇为12个工作日。

  投资审计:投资审计全部实行送达审计,其中财务审计为5个工作日。本局工作人员开展投资造价审计以资金量为基础,500万元以内的为15个工作日,5001000万元为20个工作日,1000万元以上为25个工作日。担任投资造价审计组长,但不直接参加投资造价审计的,每一个项目确定为5个工作日。工程预算审计实行简易程序的为2个工作日(包括整个审计实施阶段);进入审计程序审计的5个工作日。担任工程预算审计组长,不直接参加工程预算审计的,每个项目2个工作日。年初被局确定上报省市参加评选优秀项目的每个增加6个工作日。

  3、审计后续阶段基本用工标准:

  经济责任审计县直5个工作日,乡镇为6个工作日,县级财政预算审计为10个工作日,工程预算审计2个工作日,其他审计为4个工作日。年初被局确定为上报省市参加优秀项目评选的项目每个增加3个工作日。

  以上分阶段确定的基本工作日,要求审计人员在实践中自觉遵守,但可以打破阶段管理的界限,相互利用。个别审计项目在确定的基本工作日内有结余的,据实确定,据实结算。

  (二)审计延伸调查追加工作日标准

  在上述基本工作范围之外,在县直每延伸调查一个单位并取证的追加1个工作日;从县直延伸到乡镇或村组,每延伸一个单位追加2个工作日;从乡镇延伸到村组,每延伸一个单位追加1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由审计组提出意见,经主管局长审定后,据实确定。

  审计小组需要追加工作日的,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三)初级审理审计项目基本工作日标准

  初级审理审计项目基本工作日为内部审理人员每人审理一个审计项目所需要的工作时间,从审理人员接收审计小组送达审计资料至审理人员审理完毕送分管局长审核为止。具体标准如下:

  经济责任审计和投资审计为5个工作日,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为8个工作日,其他审计为4个工作日。审理人员到现场重新取证按审计小组延伸调查追加工作日的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成本控制考核、结算及责任追究方式。

  (一)考核方式:

  审计项目工作日考核由监察执行股在审理审计项目的过程中按照主管局长审批的用工计划及追加的用工计划与实际用工情况进行对比,并做好每个项目用工台帐,作为考核结算的依据。

  (二)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采用两种方式:对每个工作日的固定奖励实行年终一次考核结算;对执行“八不准”纪律的补助,由审计小组填制出差补助单,经监察执行股按局长审批的工作计划审核后,送分管财务的局长审签报销。凡擅自超过用工计划的,其执行“八不准”纪律的补助和差旅费用自理。

第六章实施“连带”责任追究控制

  第十三条 “连带”责任追究是以审计小组为基本元素,按照梯次管理责任方式来确定的。审计小组在审计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党组按本局处理方式和梯次管理职责追究“连带”责任。

  (一)有意隐瞒、截留查出的问题,提交假审计报告或审计线索的;

  (二)已发现被审计单位重大违法违纪线索,既不查证又不报告的;

  (三)已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会计资料及凭证,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有意串通被审计单位毁弃证据的;

  (四)泄露被审计单位和审计机关秘密,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

  (五)不认真执行“八不准”审计工作纪律和相关廉政建设规定,影响审计执法,造成严重影响及后果的。

  第十四条 凡审计小组有违反上述行为之一的,在追究审计小组直接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分管局长的主管责任;凡分管局长受到行政、纪律处分或刑事责任追究的,一并追究局长的主管责任。

  第十五条 连带责任追究方式如下:

  (一)批评教育;

  (二)扣发奖金、津贴;

  (三)责令作出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或评先表模实行一票否决;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

  (八)给予纪律处分或刑事责任追究。

  “连带”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属于本局追究的可采用一种或两种以上并用方式。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51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监察执行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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