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劳动模范待遇执行办法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财政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12-08
各县市区财政局、总工会,宜昌高新区工会,市直各产业(行业)、企业工会,部省在宜企事业单位工会,市直机关工会:《宜昌市劳动模范待遇执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宜昌市财政局宜昌市总工会 2020年12月8日 &nb

各县市区财政局、总工会,宜昌高新区工会,市直各产业(行业)、企业工会,部省在宜企事业单位工会,市直机关工会:

  《宜昌市劳动模范待遇执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财政局 宜昌市总工会       

  2020年12月8日       

  

宜昌市劳动模范待遇执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体现对市劳动模范的关心与爱护,保障其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20〕47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劳动模范,是指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三条市劳动模范每五年评选表彰一次。对命名表彰的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宜昌市劳动模范”或“宜昌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并发放一次性奖励。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经费、市劳动模范一次性奖励由市财政纳入预算。

  第四条对生活困难的市劳动模范给予补助。所需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一)在职职工市劳动模范。按本人月平均收入与核定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标准的差额为基数予以补助,每月补助额最高不超过600元。本人月平均收入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除以月数。

  (二)离退休职工市劳动模范。按本人月平均离退休养老金与核定的当地月平均离退休养老金标准1.2倍的差额为基数予以补助,每月补助额最高不超过600元。

  (三)农民市劳动模范。凡经劳动保障等部门鉴定,并经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审核确定为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确有困难的劳动模范,每人每月补助400元。

  (四)市劳动模范本人及供养的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遭遇突发性灾害,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特殊困难补助。根据各地当年申报情况和劳动模范困难程度设定补助标准,每一补助对象年度补助标准为1000-4000元,特别困难的劳动模范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五条全市每年组织50名市劳动模范参加疗休养、考察和培训,活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疗休养标准省内每人不超过3500元,省外每人不超过4500元,费用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安排解决。

  第六条组织市劳动模范开展健康检查。离退休职工劳动模范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农民劳动模范,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检,标准为每人800元,费用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安排解决。

  第七条走访慰问市劳动模范。市总工会负责元旦、春节或重大节日慰问困难劳动模范、坚守生产(工作)岗位一线劳动模范和有特殊贡献的劳动模范,费用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安排解决。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宜昌市劳动模范待遇执行办法》(宜市财规〔2014〕3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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