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栏目:宜昌市质量监督管理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6-10-08
宜昌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提高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能力,规范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处置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良好秩序和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宜昌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能力,规范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和处置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良好秩序和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国务院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15号令)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湖北省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宜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宜昌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宜昌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特种设备事故:

   (1)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一次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特种设备事故。具体包括锅炉爆炸事故,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以及在易燃易爆、人员密集场所等特殊环境里所发生或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车辆坠落、倒塌、碰撞事故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人员高空滞留事故。 (2)事故可能继续扩大、造成严重后果,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需要由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协调的特种设备事故,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事故。

   (3) 应县级人民政府请求,或者市委、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由市质监局参与处置的特种设备事故。

  本预案仅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全监察范围的特种设备。

  1.4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 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事故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本预案在《宜昌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总框架下运行。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应急办、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特种设备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工作。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设备、器材落实到位,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规范有序,及时有效。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市质监局负责技术指导、协调,并与县级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协调和支持作用。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宜昌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应急救援技术专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为市质监局,组织应急救援技术专家并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络协调机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包括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技术机构及技术专家,以及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见下图:

 

  2.2组织机构和职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质监局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市质监局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组成及成员单位如下:

  组长:市质监局局长。负责审批上报湖北省质监局、市政府的严重以上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批准《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预案》启动和终止。

  副组长:市质监局分管副局长。负责审批上报湖北省质监局、市政府的一般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批准《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预案》启动和终止。确定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的成员。

  成员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市局办公室、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宜昌分院、计财科、网格中心、纪检监察室组成。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应急响应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特监科,市局特监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

  2.2.1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省应急领导机构和市应急办的决定,指导、协调全市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县级人民政府难以控制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3)针对危害程度、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状况,建议市应急办调集市内各类资源;

  (4)决定启动本预案,实施协调指挥;

  (5)及时了解和掌握事故抢险救灾进展情况,负责召集协调各应急救援队伍统一行动,提供应急救援技术处置方案,负责组织新闻发布会发布事故及抢险救援信息。

  2.2.2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组织建立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机制;

  (2)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制订特种设备各专项技术处置方案;

  (3)组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库;

  (4)指导特种设备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

  (5)跟踪督查各单位特别是重点监督检查单位的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指导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6)负责收集特种设备事故信息、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并进行分析,在全市范围内提出预测和预警建议;

  (7)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应急救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2.2.3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局办公室:负责向市政府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领导上报事故信息,接受传达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负责领导小组的交通和后勤保障工作。及时在市质监局网站上公布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负责组织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故信息,解答有关质询。视召开新闻发布会。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接受事故报告,提出应急救援处置建议,按照领导小组的决定实施应急救援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并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3)湖北特检院宜昌分院: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技术支持。

  (4)计划财务科:负责应急救援经费安排,救援设备和救援装备的购置。

  (5)网格中心:负责局内信息网络畅通,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

  (6)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调查处理失职、渎职等行为。

  2.2.4 县市区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县市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工作职责,可比照省市两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3 预警和预防

  3.1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区域或公众聚集等重要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分级建立重点监控特种设备数据库,督促有关单位特别是重点监督检查单位制订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进行演练。监督使用单位落实责任人员和安全监控措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定检计划,加强人员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应变能力,并按照动态监管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重点监督检查单位的特种设备(以下简称重点监控设备)的各种动态变化情况,确保全市特种设备得到有效监控。

  3.2预警等级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进行预警。

  红色预警(Ⅰ级):发生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特种设备事故,以及可能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事故。

  橙色预警(Ⅱ级):发生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100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或者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特种设备事故,以及可能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事故。

  黄色预警(Ⅲ级):发生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50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或者承压类特种设备爆炸,或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或者起重机械整体倾覆,或者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特种设备事故,以及可能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事故。

  蓝色预警(Ⅳ级):发生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或者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或者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的的特种设备事故,以及可能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事故。

  3.3 预防措施

  3.3.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重点监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确定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并逐台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

  (3)确保重点监控设备使用登记率、持证上岗率、定期检验率100%

  (4)定期培训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

  (5)按规定对特种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校验;

  (6)建立完善应急救援措施及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预案演练,并对演练情况予以记录。
3.3.2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委会报告。

  3.4 预警信息采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4.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乡镇街道和村组社区)网格员、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3.4.2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完善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点监控设备监管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反应迅速、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4.3按照省质监局和市质监局的要求,及时、准确的上报、反馈各类信息、资料和统计报表。

  3.4.4及时注意搜集12365投诉举报信息,涉及事故方面的信息应当迅速予以核实。

  3.5 预警行动

  3.5.1预警研判与发布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下述情况发生时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进行研判,实施预警并明确预警等级,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要节日,党的代表大会、“两会”等重要会议、活动期间,对可能存在的重点设备故障引发的事故或发生群发事故趋势和动向的,实施预警。

  (2)发生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其他灾害性事故时,实施预警。如:

  (I)化工企业泄漏、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II)地震;

  (III)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IV)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V)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3)当某类特种设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短期内多次发生事故时,为督促各地质监部门加强监管,预防事故的发生,实施预警。同时应部署各地做好特种设备监管工作,开展专项整治或专项安全检查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4)对发生社会性或人为性突发事件,有可能对特种设备运行安全造成危害并导致特种设备事故发生时,实施预警。

  (5)经领导小组初步判定需发布预警并上报市政府和省质监局获批同意的其他类事件发生时,实施预警。

  对有可能发生Ⅲ级以上(含Ⅲ级)预警级别事故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向市政府、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机构、市应急委做出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办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办名义向全市或者可能发生地发布预警公告,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3.5.2预警公告的内容

  包括预警特种设备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发布机关。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出变更公告。

  3.5.3预警公告方式

  发布特种设备事故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及其他媒体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5.4预警处置

  对可能发生Ⅲ级、Ⅳ级预警级别的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对可能发生Ⅰ级、Ⅱ级预警级别的事故时,领导小组应协调有关部门、相关应急救援专业队伍,采取必需的处置措施,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4 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4.1.1特种设备发生重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最迟不超过1小时;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或业主在报告当地质监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同时,可以直接报告市政府。特殊情况下,直接报告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

  4.1.2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最迟不超过2小时;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4.1.3 事故报告内容应当按照国家质监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TSG03的要求执行。

  4.2分级响应

  4.2.1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响应。发生Ⅳ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县(区)级预案并上报给办公室;发生Ⅲ级事故及险情时,启动本预案并上报市应急办、省级应急机构;发生Ⅱ级、Ⅰ级事故及险情时,提请启动省级预案并上报国家应急机构。

  4.2.2市、县质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于最快时间内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对发生Ⅲ级以上预警级别事故或可能扩展为Ⅲ级预警级别事故的,市质监部门应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4.2.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质监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3 分级响应程序

  4.3.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4.3.2事故发生地启动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4.3.3办公室接报后立即报领导小组、市政府,领导小组视情况启动本预案或请求省级支援。

  4.3.4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报请市安委会启动《宜昌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同时报告省质监局,请求技术支援。

  5 应急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做好技术指导和配合工作。

  特监科应从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中获取发生事故单位所有存在的信息,报送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副组长根据事故情况,确定事故应急专家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人员组成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组(简称工作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自身职责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5.1 工作组现场应急工作

  5.1.1 工作组负责人在赶赴事故现场途中,保持与特监科和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与事故相关的情况和现场救援情况,为当地政府组织的应急救援提供意见和建议,拟定工作组参与事故救援的具体方案,明确工作组各位成员的任务和工作要求。

  5.1.2 工作组到达事故发生地后应立即向当地政府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简称指挥部)报到,了解事故情况和现场救援情况,向指挥部报告工作组参与事故救援的方案,征得指挥部同意后,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实施工作方案。

  5.1.3 工作组通过事故现场查看和对掌握的与事故相关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及时为事故救援工作提供安全技术和信息等方面的支持,主要有:

  1)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措施的建议;

  2)事故救援必需的技术专家和专用装备建议;

  3)事故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的建议;

  4)事故现场保护和处理的建议。

  5.1.4工作组在参与事故救援的同时,会同当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以下主要工作:核实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设备类别、事故类别、事故范围、事故发生时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搜集、整理与事故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5.1.5 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参加现场指挥部召集的会议。分析现场情况,判明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评估事故可能波及的范围和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提出对事故救援工作的建议。报告工作组的工作情况和所涉及的特种设备处置方案,对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工作提出意见。

  5.1.6 组织开展涉及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检查和处理。在征得指挥部同意,工作组的专家会同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对涉及事故的特种设备和装置系统进行检查和处理。所有检查工作必须保证在不发生次生灾害、不危及检查人员的安全、健康和不变动事故现场的条件下进行。所有检查都应当作出记录,并有记录审核签字,对重要部位和设备的检查应当摄像或照相。检查情况和对事故现场处置的意见应及时报告指挥部。

  5.1.7工作组在现场救援工作中应当随时保持与领导小组的联络,执行领导小组下达的指令。

  5.2 新闻发布

  市局办公室应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5.3 应急响应终止

  具备下列条件时,市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终止响应行动,终止应急状态,转入事故调查工作: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基本得到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基本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1.1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6.1.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6.1.3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6.2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工作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适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6.3 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7 应急保障

  7.1 基础保障

  7.1.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应的专业指挥机构、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各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值守。

  7.1.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全市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及时反应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

  7.1.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救援资源信息数据库,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和通讯装备等,建立地方安全监察网络.

  7.2 技术储备与保障

  7.2.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当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7.2.2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

  7.3 宣传、培训和演习

  7.3.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7.3.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或者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

  7.3.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3.4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制定和演练的情况应加强检查,严格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7.4 资金保障

  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确保应急救援过程顺利开展。

  7.5 监督检查

  7.5.1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5.2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8

  8.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8.1.1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车辆。

  8.1.2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8.1.3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方面的缺陷。

  8.1.4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活动。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本地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报市局备案。

  8.2.2本预案应当每两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8.2.3本预案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更新。修订后,报市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8.3沟通与协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组织安排下,开展与外地有关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技术交流活动,建立评价比较体系。

  8.4 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重大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质监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联系部门: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联系电话:0717-6340029传真:0717-6333957

  8.6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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