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财政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6-24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发挥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疫情防控优惠政策兑现在推动复工复产、助力工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制订了《宜昌市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发挥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疫情防控优惠政策兑现在推动复工复产、助力工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制订了《宜昌市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财政局 宜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6月24日                  

宜昌市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湖北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企发〔2018〕26号)、《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深化工业技术改造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18〕4号)和中央、省、市一系列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资金是指省、市和县市区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市政府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意见确定的任务和目标,支持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以下分别简称省级、市级、县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统筹省级、市级、县级资金使用。省级、市级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共同负责管理和分配。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四条 申报支持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湖北省工业与技术改造投资指南》、《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对接省十大重点产业推进全市工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宜发〔2020〕3号)和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第五条 支持的范围和内容

  (一)支持范围。省级资金支持范围为全市工业企业;市级资金支持范围为中心城区(含五峰民族工业园)工业企业,符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国家仿制药生产基地的实施方案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3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白酒产业振兴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号)要求的县市区医药企业、白酒龙头生产企业;县级资金用于配套支持本区域的工业企业。

  (二)支持内容。工业企业再投资项目和重大技改项目“一事一议”补贴,工业企业试点示范、推进军民融合取得成效的工业企业、县市区政策配套、“万企上云”奖励等。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项目补贴

  (一)贷款贴息补贴:企业向银行贷款用于工业企业再投资项目建设的,按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贴息。

  1.对“企业方舱”内的工业企业,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按10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度300万元。

  2.对接16条市级重点产业链,对产业链龙头企业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按10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度300万元。

  3.对企业围绕“安全环保、智能化、绿色化”等,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按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度300万元。

  (二)设备购置补贴:企业项目购买的设备、自制设备材料、智能化改造设计费用等,按实际支付的金额给予补贴。

  1.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0号)要求,纳入国家、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在2020年1月10日至3月31日之间进行的技改投资,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度200万元。

  2.单个再投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企业智能化改造发生的费用视同设备投资),最高补贴额度300万元。

  同一个项目只能选择一种补贴方式(不含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设备补贴);省级资金单个项目最高补贴200万元。

  第七条 奖励

  (一)企业奖励

  1.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国家品牌培育示范、质量标杆、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国家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国家单项冠军示范、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等称号的企业,省级资金奖励50万元,市级资金另行奖励50万元。

  2.获得国家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企业,省级资金奖励25万元,市级资金另行奖励25万元。

  3.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省级资金奖励15万元,市级资金另行奖励15万元。

  4.获得省级隐形冠军示范、科技小巨人称号的企业,省级资金奖励10万元,市级资金另行奖励10万元。

  上述各项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多个荣誉,按最高级别荣誉予以奖励;已获得过同类较低级别奖励的,按最高级别补差奖励。

  (二)军民融合奖励。企业新取得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备案证)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市级资金每证给予10万元奖励。四证齐全者市级资金另行奖励10万元。

  (三)“万企上云”奖励。按省级资金总额不高于5%的比例安排资金,对企业和入围湖北省工业互联网服务资源池的各类服务商进行奖励。

  (四)保费补贴。对本年度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及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且按规定投保的企业,在中央财政给予保费补贴80%的基础上,省级资金对余下的20%给予补贴。

  (五)县市区奖励。

  按各县市、夷陵区当年预算资金支持工业技改项目和军民融合“四证”的资金总额,配套安排不超过10%给予奖励。县市可将市级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支持本区域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第八条 “一事一议”。中心城区生产性设备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重大技改项目,项目实施企业向市政府提交“一事一议”补助申请,市政府原则同意企业申请后,予以支持。

  第九条 省级资金扣除企业奖励、保费补贴资金外,其余的资金全部用于支持项目建设和项目补贴。市级资金优先用于贷款贴息补贴,结余资金再用于“一事一议”、设备购置补贴和奖励。同一企业可以同时享受补贴、奖励、“一事一议”的支持。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项目实施企业申请省级、市级资金支持应提交申请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宜昌市注册,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规范;

  (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项目建设有效期内(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项目纳入国家统计局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并规范上报工业投资统计数据(军工企业不要求);

  (四)项目申报的其它要求。

  第十一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根据省级、市级资金的预算安排,每年组织二次集中申报。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项目申报、审核、汇总,并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后,提出省级、市级资金分配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县市区,由县市区兑现到企业。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问责

  第十二条 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认真审核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应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项目分配方案,对省级、市级资金的使用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抽查和绩效评价,所需工作经费在市级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县市区按照市政府同意批复的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实施企业,不得调整;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和调整原因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7号),采取通报批评、追回资金等方式进行处理。对被骗取的资金,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督促企业上缴同级财政部门退回市财政局;同时,责令项目实施企业进行整改,骗取资金的项目实施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财政资金。

  (一)编报虚假项目申报资料,套取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的;

  (三)未按照资金支出范围使用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资产损失和浪费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经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应严守纪律,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域的资金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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