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说明】关于《调整部分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栏目: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01
【起草说明】关于《调整部分残疾军人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也规定,“各地民政、财政部门每年七月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本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调整护理费标准,从当月起按新的调整标准发给护理费”。《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享受护理费待遇,由县民政部门核定标准,所需经费由当地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符合规定条件,需要安排到光荣院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由安置地的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其中需要到省荣军医院集中供养的,由省民政部门批准。集中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不再向其本人发放护理费。”第三款规定,“护理费的标准,由省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 2019年,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18号)规定,“对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自移交安置第二年1月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放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

根据以上相关精神,为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发放护理费是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将国家政策精准落实落地的具体体现。因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不是一成不变的,我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是由省统计局于每年3月底发布, 2019年全省在岗职平均工资标准为64661元/年,故以此测算确定调标标准。

二、起草过程

起草前,认真查阅省统计局发布的数据,并按向退役军人事务部上报的享受条件的优抚对象数量进行统计、计算所需金额,报省财政厅审核后,正式印发护理费调整通知。

需要说明的是,我省护理费提标方案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省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据实测算,且是一项常规性工作,按惯例不需征求各方意见。

三、主要内容及解读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2694元/月。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2155元/月。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1617元/月。

(四)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标准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1347元/月。

调整护理费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