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市场监管局民生领域违法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栏目: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28
宜昌市市场监管局民生领域违法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今年以来,宜昌市市场监管系统严格按照上级部署安排,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民生领域违法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从“小切口”执法,解决民生&l

  宜昌市市场监管局民生领域违法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宜昌市市场监管系统严格按照上级部署安排,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民生领域违法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从“小切口”执法,解决民生“大问题”,严厉查办了一批有影响的典型案件,有力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和市场良好秩序。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震慑违法分子,形成高压态势,现将相关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枝江市某印刷厂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的不正当竞争案

  2021年3月4日,枝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检查发现枝江市某印刷厂未取得权利人湖北省校园连锁配送企业协会的许可,在印制的练习簿上擅自使用了与“湖北省中小学防近视练习簿”的商品名称、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以及“湖北省校园连锁配送企业协会”的社会组织名称,涉嫌构成实施混淆违法行为,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34400本练习本实施了扣押强制措施。经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2021年4月6日,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仿冒的湖北省中小学防近视练习簿34400本,并处38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例2:赵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1月8日,兴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商标权利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举报,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兴山县古夫镇昭君路的经营场所实施检查。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现场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书》,当事人经营场所待售的12瓶“泸州老窖”白酒及18瓶“国窖”白酒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兴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30瓶侵权假冒商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于同日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发现,当事人提供的付款凭证及陈述的供货者经核查不属实,不能证明上述白酒是自己合法取得并无法说明提供者。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2021年3月31日,兴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0瓶白酒,并处罚款100000元。

  案例3:宜昌市西陵区某冷冻食品营销中心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案

  2020年12月29日,西陵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疫情防控冷链专班提供线索,对东湖海鲜市场赵某经营的进口冷冻肉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以100元/公斤的价格从河南郑州购进标称加拿大进口“牛去骨小排”4.5公斤,截至检查时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通关单证明、核酸检测报告及索证索票等资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2021年2月7日,西陵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牛去骨小排”4.5公斤,并处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4:宜昌高新区某汽车服务部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后防护装置案

  宜昌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宜昌高新区某汽车服务部销售的汽车后下部防护装置进行了抽样检测。2020年12月1日,检验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经查证,2019年12月18日,当事人从湖南博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购进“博源”牌汽车后下部防护装置343套,在经营场所以400元/套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所对应的违法所得为1334元。当事人销售的“博源”牌汽车、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2021年6月8日,宜昌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库存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后防护装置281根,并处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34元。

  案例5:夏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1年1月18日,长阳县市场监管局委托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热轧带肋钢筋、镀锌钢管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的热轧带肋钢筋经检验内径允许偏差、重量偏差、屈服强度、抗拉强度项目不符合GB/T 1499.2-2018要求;销售的镀锌钢管经检验镀锌层重量项目不符合GB/T 3091-2015要求,检验结论显示该批次热轧带肋钢筋、镀锌钢管为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2021年4月12日,长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40元,并处罚款3900元。

  案例6:宜昌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1年1月22日,宜昌市伍家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宜昌某商贸有限公司位于三峡物流园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用于存放冷冻食品的仓库内有4件冷冻牛副产品无中文标签。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2021年3月25日,宜昌市伍家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做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上述无中文标签的冷冻牛副产品4件,并处罚款20000元。

  案例7:吴某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白酒案

  2020年9月2日,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散装苞谷酒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机构检验安赛蜜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购进酒缸后未经清洗即用于盛装涉案散装苞谷酒(其不能提供酒缸来源),致使前述散装苞谷酒事实上添加了国家标准要求不得检出、非白酒自身发酵产生的安赛蜜,改变了白酒固态法发酵工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和下列食品:...采用非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的白酒、配制酒”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2021年2月20日,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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