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房公发〔2021〕31号
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宜昌市人民政府及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现将2021年度宜昌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缴存额度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月缴存基数和缴存额度上下限
1.全市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0263元,月缴存额度上限调整为4864元,最高缴存比例为12%(单边)。
2.全市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宜昌城区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月缴存额度下限调整为180元,最低缴存比例为5%(单边)。
3.全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上限调整为3310元,月缴存额度下限调整为1104元,缴存比例为20%。
二、月缴存额度的计算规则
1.在职职工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年工资总额/12),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公积金中心《关于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相关缴费提取基数及标准的通知》(宜市财预发〔2017〕22号)和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宜房公发〔2021〕19号)有关规定执行。
2.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一致。新开户缴存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根据其经营情况在5%至12%区间内由企业自主确定。
3.原按城区最低工资标准缴存的单位及职工,因省政府办公厅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职工月缴存基数也应随之调整为不低于1800元。
4.市县属各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缴存额度不得突破宜昌市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缴存额度上限标准,也不得低于下限标准。
5.中省在宜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缴存额度可参照宜昌市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缴存额度上下限标准,也可参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相关要求
1.各缴存单位每年应根据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变动情况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缴存额。2021年各缴存单位应在12月10日前调整结束。具体办理时应先办理调整业务,再办理相应的补缴手续。
2.各缴存单位在调整基数前应仔细核对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确保职工个人信息准确无误再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3.已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可直接在网上业务系统中办理缴存基数调整和补缴业务。没有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需到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西陵营业部、伍家岗营业部或县市区营业部柜面办理相关业务。
4.各缴存单位在柜面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时,需填报《宜昌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内容审核无误并经职工签字认可后到账户所在地营业部办理(具体可在中心网站http://gjj.yichang.gov.cn/查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办事指南》)。
5.各缴存单位在网上业务系统中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时,如有问题请联系中心信息管理科(电话:0717-6236707)。如需咨询政策,请联系中心归集管理科(电话:0717-6236887)或12329服务中心(电话:0717-12329)。
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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