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财政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19
宜市财教发[2021]38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鄂财教发〔2021〕39号)文件精神和市教育局资金分配方案,现核定下达你地(校)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

宜市财教发[2021]3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鄂财教发〔2021〕39号)文件精神和市教育局资金分配方案,现核定下达你地(校)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中央资金项目代码为Z155050000001,省级资金项目代码为2019204000169) 万元,详见附件,其中免费教科书项目实行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资金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通过省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给供应商。收入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或“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列“20502普通教育”相关项,通过2021年财政年终结算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教育领域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重大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履行地方事权及部门支出管理职责。

  二、各地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14号)、《湖北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鄂财教发〔2019〕97号)等文件要求,足额落实应由地方财政承担的城乡义务教育发展所需资金,并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分解下达城乡义务教育补助资金预算,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保障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正常运转。

  三、此项资金已纳入2021年直达资金动态监控系统管理,各地要切实履行资金管理与使用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直达资金的监督管理,尽快分配下达资金并督促学校形成实际支出,在形成实际支出后及时将数据同步更新至直达资金动态监控系统中。

  四、我省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生均小学650元/人·年、初中850元/人·年。在此基础上, 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对特殊教育学生按生均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等政策。各地要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合理安排学校公用经费,保障其正常教育教学。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要求,公用经费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的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请各地按照中央、省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公用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五、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鄂财教发〔2021〕39号)文件精神,从2021年春季学期起,小学阶段国家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由原90元/年·人调整为105元/年·人,初中阶段不变。同时将小学《科学》、初中《信息技术》调整为非循环使用教科书。各地要根据中央、省相关精神,做好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采购、发放、管理和循环使用工作,保障学生课前到书。

  六、继续加强农村学校校舍安全保障。各地要合理确定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的具体级次和实施办法,科学确定年度项目计划,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快执行进度,提高工作质量,防止安全隐患。同时,继续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七、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鄂财教发〔2021〕39号)要求,从2018年7月1日起,我省特岗教师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16万元提高到3.52万元。请各地按照政策精神,认真核定2017-2021届特岗教师的提标金额,切实保证符合条件的特岗教师享受提标政策,确保特岗教师工资正常发放。

  八、2021年核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时,继续将建档立卡学生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等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按照寄宿生补助标准的50%比例给予资助,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与省级财政承担。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工作。

  九、各地要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要求,参照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附件2),做好本地区有关工作计划调整,并在预算执行中对照项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

  十、各地要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推进预算公开,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严格执行国家、省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合规和有效,严禁虚列虚支、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滞留上级补助资金。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总表

  1-1.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资金预算表

  1-2.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资金预算表

  1-3. 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预算表

  1-4.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预算表

  1-5.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综合奖补资金预算表

  2.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宜昌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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