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栏目: 宜昌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8-2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和规范宜昌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医疗新技术的临床研究与应用推广方面的作用,依据《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和《湖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结合宜昌市实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和规范宜昌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医疗新技术的临床研究与应用推广方面的作用,依据《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和《湖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结合宜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是以科研基础和诊疗技术领先的医疗机构为主体,以临床研究及应用为导向,以提高临床诊疗及疾病防控水平为目标,开展联合攻关、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开放式平台和医疗科研创新基地 。

   第三条 在主要疾病领域和临床专科布局建设中心,并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心申报省、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第四条 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提高诊疗研究水平。根据中心建设方向,针对重点诊疗病种,开展防、诊、治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发研究和推广应用,诊疗规范和疗效评价研究,基础和临床结合的转化医学研究等,提升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带动基层医疗发展。组织制定诊疗技术规范,开展临床研究成果推广应用、基层卫生人员技术培训,推动临床医学资源共建共享,培育临床医学优秀人才和技术骨干,提升基层医疗机构临床诊疗及疾病防控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促进健康产业发展。集聚医学创新资源,开展新药、医疗器械和医疗新技术的协同创新,带动我市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等健康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卫健委负责全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其主要职责:制定中心的管理办法,组织申报和认定,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申请单位负责中心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研究制定中心的发展方向、目标规划,决定组建模式和人事任免;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以及提供建设运行所必需的条件保障等。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临床诊疗水平领先。宜昌境内注册的三级甲等医院或专业优势明显的三级专科医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临床科研能力突出。在申报领域或学科具有先进的临床技术水平,完成了一批市级以上的重点临床医学研究任务。

   (三)人才队伍结构合理。在申报领域或学科拥有学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临床专家作为带头人,且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医学临床研究、试验、诊疗和护理等方面创新团队。

   (四)具备基础科研条件。拥有专用研究场所并具有完备的研究设施。

   第八条 中心认定程序

   (一)单位申报。申报单位填写《宜昌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认定申报书》后报管理部门。

   (二)评审认定。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形式审查,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和实地察看情况,择优确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建设运行管理

   第九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具体负责中心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中心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科学规范地组织开展临床研究。

   第十一条 中心应根据研究目标和重点任务,积极探索适合自身特点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采取单位自评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中心组织管理、协同合作、研究成果及推广、人才培养、服务水平、诊疗指南和技术规范制定以及带动基层医疗发展情况等。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对评价为优秀等次的优先推荐省、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对不合格等次的,责成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被撤销的中心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中心统一命名为“宜昌市XXX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Yichang City Clinical Research Center for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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