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家岗区教育局 关于印发《伍家岗区学校托管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栏目:伍家岗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8-24
伍家岗区教育局关于印发《伍家岗区学校托管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教

                                      伍家岗区教育局关于印发《伍家岗区学校托管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教育集团、公办中小学:

  现将《伍家岗区学校托管食堂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伍家岗区教育局

  2020年6月9日

  伍家岗区学校托管食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在校师生用餐安全,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行为,明确主体责任。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45号令)、《宜昌市直属学校托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宜教规〔2019〕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学校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有食堂的中小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托管企业是指从事餐饮管理、餐饮服务,与学校签订食堂托管合同的企业。托管食堂是指由托管企业管理的学校食堂。

  第二章 食堂托管

  第四条托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托管企业必须具备餐饮经营资质,工商、卫生、质量等相关证明材料齐备;

  (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有效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与本项目相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参与食堂托管投标前三年内,有正在营业的、办学规模1000人以上的中小学食堂至少1所的经营业绩,没有违法和食品安全责任记录;

  第五条 托管企业应通过第三方代理机构,公开招标产生。

  第六条 学校应当依照招投标文件内容,依法与托管企业签订食堂托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托管合同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3年。学校应将签订的食堂托管合同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托管食堂各方责任

  第七条 学校履行食堂食品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第八条 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全程参与学校食堂的日常管理,落实校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学校安排专人做好食堂财务管理工作;学校安排专人做好食堂食材的采购、入库、出库监管工作。

  第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由分管校长、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校膳食委员会,对食堂进行公开监督;学校膳食委员会会同托管企业根据成本制定餐饮价格,维护师生权益。

  第十条 托管企业享有食堂管理权,履行食堂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托管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招用食堂工作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学校不与食堂工作人员建立任何形式的劳动用工关系。

  第十二条 托管企业应当加强食堂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和管理,承担劳动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托管企业应当对托管食堂科学规范管理,落实“明厨亮灶工程”,投资建设“网络”厨房或“信息化”厨房。

  第十四条 为强化食品安全、全面履行责任,学校与托管企业在签订食堂托管合同中,可以约定食品安全和履约保证金条款,托管企业在合同履行期间无任何违约行为和无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时,合同终止时,学校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四章 托管食堂食材招标办法

  第十五条 食堂食材的招标,实行在学校监管下,以托管企业为招标主体的公开招标原材料供应商制度。托管企业要制定原材料供应商公开招标方案,学校要将托管企业提交的招标方案纳入学校党组织“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审核,对招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对招标结果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食材招标信息,要在学校微信公众号等公开媒体上进行公示;招标现场要在学校监管和专家参与下,由托管企业自主组织、有序进行;招标结果要公示公开,无异议后托管企业自主签订合同。对主要原材料(米、面、油、肉)应有学校参与签订托管企业、学校、供应商三方合同。食材供应合同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 凡经公开招标且签订正式合同的供应商招标结果应予以认可。对同一托管企业同时服务两家及以上学校食堂的,可本着降低采购成本,便于统一管理的原则,在相关学校互相认可的前提下,执行同一个招标结果。

  第五章 托管食堂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银行账户。实行食堂托管的学校,应当按照鄂教财〔2011〕4号文件要求,独立开设对公银行账户。学校选聘一名财会人员负责学生就餐卡充值,并及时将充值款缴存非税账户;学校核查托管食堂每天消费金额;托管企业必须对托管食堂开设专用银行账户,专门用于托管食堂的财务收支,专用账户不得与非食堂托管财务活动混合使用。

  第十九条 会计账簿。学校应当按照鄂教财〔2011〕4号文件要求,独立设置食堂会计账簿,由学校会同托管企业,制定相应规范单据和工作流程,用于日常开支审批等财务活动,并作为凭证记入账簿。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学校聘请托管食堂专职财务人员,承担托管食堂财务日常监管、学期核算、年度并账工作。人员经费从上交学校的“国有资产使用费”中列支。托管企业应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人员从事托管食堂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成本核算。托管食堂财务成本测算以学期总营业额为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个部分。其中:直接成本共6项,占总成本的92%,分别是食材成本占比不低于52%,人工成本占比不高于30%,水电燃气占比不高于4%,自带设备折旧成本占比不高于1%,小型维修及耗材成本占比不高于2%,管理成本占比不高于3%;间接成本共2项,占总成本的8%,分别是托管服务费用占比不高于5%,国有资产使用费占比不低于3%。

  第二十二条 财务检查。每学期学校膳食委员会应对托管食堂开展一次满意度测评;每年学校开展一次托管食堂财务检查;学校应将托管食堂全年财务检查结果纳入学校党组织“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审议,年度审议结果书面报告区教育局。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书面告知托管企业,限期整改;对违反合同规定且问题严重者,可启动退出机制;对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9日起施行。

  宜昌市伍家岗区教育局

  2020年6月9日

  宜昌市伍家岗区教育局办公室 2020年6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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