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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栏目:伍家岗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9-03-01 加入收藏
伍家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2019年3月1日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伍家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

  《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日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宜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进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立足“双核驱动”战略城区一核中重要板块使命定位,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加快建设都市经济样板区、绿色生态示范区、开放创新先导区、民生福祉共享区,奋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区。

  第三条区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讲政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把党对一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和区委工作要求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区委的全面领导,对区委的决策部署要坚定不移抓学习、抓贯彻、抓执行、抓落实。区政府重要事项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四条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五条区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

  第六条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外出或休假期间,受区长委托,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第七条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副区长之间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互为AB角的副区长,一位外出或休假期间,由另一位代行政务活动职责。

  第九条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协助常务副区长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

  第十条区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党组全面领导和主任、局长负责制。区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区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十二条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伍家岗实际,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经济发展目标和措施,加强执行落实;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加快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新增长极,促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十四条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体制机制,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第十五条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民生改善,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

  第十六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抓好抓实宜昌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宜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十大战略性举措”和“四个三”重大生态工程,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三线一单”硬约束,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和环境保护督察力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伍家岗。

  第十七条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实现简政放权“减事项、减环节、减时限”、事中事后监管“全覆盖、全归集、全管控”、政务服务“一网通、一门进、一次办”,最大限度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释放内需潜力,以高质量服务供给推动伍家岗区高质量发展。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结合实际,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坚持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清理制度,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第二十条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要符合省政府、市政府的规章和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的决定和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除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外,区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明确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区政府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区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政府批准。严格合法性审查和制度廉洁性评估,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区政府备案,由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查职能的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决定和命令,或者有不适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区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二十一条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 民主决策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重大决策程序规则,把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三条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区政府各部门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街乡的,应当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各方面意见。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文件,文件牵头起草部门要及时跟踪掌握贯彻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区政府决策咨询、政府法律顾问和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等制度,定期召开咨询委员、专家、学者、企业家座谈会,为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智力支持。被征询部门、单位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认真研究、明确表态,所提意见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及时反馈;在最后决定阶段,除非有新的原则性意见,否则不再提出异议。

  第二十六条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区政府及各部门 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二十八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工作。区政府办公室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九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三十条推行行政决策公开,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措施,除依法依规需要保密的外,应逐步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区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推行行政权力执行和管理公开,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十二条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通、一门进、一次办”改革,加快对接省、市、区、街道(乡)、社区(村)五级联通的政务服务“一张网”,实现政务服务平台一网覆盖、五级联通,政务数据资源整合集中、共建共享,政府治理精准高效、服务升级,强化数据共享,打通信息孤岛,加快实现跨层级、跨区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数据互联互通和协同共享,提升政府中心工作数字化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三条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搭建政民互动平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回应督办工作,开展效果评估。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加强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区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依法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区政府各部门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区政府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七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八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或接待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九条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例会、专题会议和学习会制度。

  第四十一条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部门主任、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非会议组成人员的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街乡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可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武部领导同志出席。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审议拟上报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需提请区委常委会或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政府工作报告、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报告等重大事项;

  (三)审议区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五)讨论需履行常务会议决策程序的国有资产处置、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财政资金使用审批事项;

  (六)研究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民生的重要工作方案与公共政策;

  (七)讨论涉及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八)听取有关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九)其他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非会议组成人员的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街乡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也可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市民代表或其他相关人士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区长例会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例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单项性、临时性、阶段性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具体工作;

  (二)传达,上级重要的单项工作会议精神;

  (三)讨论一般性或主要涉及行政机关内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涉及区级财政资金使用审批的事项;

  (五)讨论有关合同、协议等文稿;

  (六)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及工作安排;

  (七)其他需区长例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区长例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有关街乡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区政府专题会议由 区长或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必要时,可委托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召开。研究的议题涉及数名区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全面、系统地研究某个领域的系列工作;

  (二)小范围深入研究重要的单项工作;

  (三)研究协调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工作事项;

  (四)研究协调需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例会等会议研究决策的事项;

  (五)督办推进区委区政府已经决策、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六)研究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与会议内容相关的街乡和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企业负责同志等社会人士参加。

  第四十五条区政府学习会由区长或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学习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政治、经济、科技、金融、法律、生态环保、社会管理等知识。一般采取专题讲座、集中研学等形式。区政府学习会的主题,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报区长确定。

  第四十六条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例会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区长确定;会议汇报材料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批印。区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对需区政府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提交议题的部门、单位会前应充分征求意见,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作出协调说明,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凡事先未经协商、征求意见的议题,不予安排上会。

  第四十七条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例会、专题会议材料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把关。会议材料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

  第四十八条区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例会、专题会议和学习会。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区长请假。区政府各部门参加会议应当是主要负责同志,除汇报部门外,一律不带副职或工作人员。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确不能与会的,必须提前报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安排熟悉议题内容的其他副职参会,并向区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备。

  第四十九条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例会的纪要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一般由分管副区长签发,如涉及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区长或区长签发。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例会和专题会议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或制发的纪要,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五十条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例会和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将落实情况报告区政府领导同志。

  第五十一条坚决纠正“以会议落实会议”,对区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会议管理统筹,从严控制会议总量、规模和规格。提倡少开会、开管用的会;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合并的坚决合并;多采取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的形式推动工作。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请示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区政府报送请示,一般各部门一年只提请一次。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提高效率和质量。

  第五十二条区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履责、 严格把关,不安排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一般性活动,不为部门召开的会议发会议通知。严格会议、活动审批程序,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由区政府办公室研究提出意见并统筹办理。

  第九章公文处理

  第五十三条各街乡、各部门向区政府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与要求,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报文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拟提请区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区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区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区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五十四条各街乡、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公文,涉及其他部门的,须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区政府协调或决定。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收到文件之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五十五条各街乡、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要协助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第五十六条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区政府名义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事项的文件,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

  (二)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长签发;

  (三)区政府人事任免公文,由区长签发;

  (四)各街乡、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国审批公文,由区长签发;

  (五)以区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一般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区政府领导同志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区政府领导同志会签;涉及面广的,应报请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审定签发;

  (六)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例会决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区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区长或区长授权副区长签发;

  (七)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由办公室主任核报区长或副区长审定后发。

  第五十七条切实改进文风,大力精简文件简报。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我省实施办法、我市和我区具体办法,加强发文统筹,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发文计划,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坚决纠正“以文件落实文件”,区政府办公室要严格发文审核,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分工方案合并到文件中或作为附件一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提倡制定条目式、简短型文件,弘扬“短实新”的优良文风,文件要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简明实用。充分利用宜昌市电子政务内网,实现公文电子化传输,提高公文处理时效。

  第十章政务信息和督促检查工作

  第五十八条区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区政府领导同志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第五十九条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和基层反映的重要问题、意见建议;

  (四)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政策措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关于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国内外可供借鉴的新思路、新政策和新举措。

  第六十条报送政务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围绕中心,注意贴近领导决策需求,突出重点,把握要点,挖掘亮点,抓住切入点,做到全面、及时、准确、规范。

  第六十一条把督促检查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 建立健全“全员抓落实”工作格局,探索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推动督查工作向信息化、网络化、精细化发展,做到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充分发挥督促检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确保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二条执行力是政府工作的生命力。区政府领导同志要切实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的决定作为重大政治责任,坚定不移、不折不扣地抓实抓到位。点对点跟进、实打实解难、面对面服务,确保政令畅通、政策见效。

  各街乡、区政府各部门是本辖区本行业抓执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完善科学民主决策的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区政府办公室对中央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要及时向主要负责同志报告,按照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并及时汇总报告落实情况。对部门之间意见不一致的,经牵头部门协调确实难以解决的,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明确的协调意见,或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区政府领导同志协调,不得直接上交矛盾,不得事先未经沟通直接报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协调。对上级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批示,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在收到的第一时间向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并在2个工作日内布置落实;要求制定实施意见、方案、配套措施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上级召开的重要会议,要及时组织传达学习贯彻;发生重大突发事件,要迅速开展处置,按规定向上级机关报告;对上级组织的巡视、督查、专项检查的反馈意见,要按照规定时间迅速整改到位。对区政府的重要决策、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和区政府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相关街乡和部门要明确相关负责同志负责落实,办理完毕后向区政府报告办理情况,重要进展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六十三条区政府制定督促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加强督促检查活动统筹,精准、精简、高效开展各类督促检查活动。创新督查方式方法,健全限期报告、检查复核、督促整改、追责问责、情况通报等制度。区政府督促检查的重点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

  (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督促检查的事项;

  (三)《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四)区委区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

  (五)区委区政府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六)重要事项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

  (七)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

  (八)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六十四条对督促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对问题责任单位发督办通知,督促责任单位明确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时限清单,限期整改落实。坚决防止整改落实走过场、打折扣,紧盯不落实的事,问责不落实的人,推进问题整改到位,确保督查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打造落实闭环。

  第六十五条从严控制各类实地督查活动,严格执行计划管理和报批制度,除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外,一般情况下不组织开展全覆盖的实地督查。未经批准,不得以区直部门、单位名义组织开展跨部门、单位实地督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将日常调研指导工作冠以督查检查。

  第十一章工作纪律

  第六十六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七条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六十八条严格文稿发表。区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须事先报区政府批准。

  第六十九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区长离市出差或休假,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区委办公室报备。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离市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区长,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并向区委办公室报备。各街乡行政负责同志和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市出差或休假,应提前3日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区政府办公室向区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第七十条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区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七十一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二条区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我省实施办法、我市及我区具体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七十三条区政府及其部门要从严治政。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作风问题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四条区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按规定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十五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七十六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提倡“开短会、发短文、讲短话、简办事、勤俭节约”的务实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七十七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七十八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坚持将调查研究作为决策的重要基础和必经程序,做到没有深入调研不决策、没有广泛听取意见不决策、没有充分咨询论证不决策;要改进调研工作作风,坚持调查研究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多到困难矛盾集中、情况复杂、基础薄弱和群众意见多的地方调研,多采取不事先通知、随机暗访的方式进行。

  区政府领导同志每年要结合工作实际,确定1—2个重点调研课题,深入基层调研,研究解决问题,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带头落实基层联系点制度,每年至少深入联系点开展1次蹲点式调研,努力把联系点打造成为解剖“麻雀”、破解难题、探索试验的窗口。

  区政府主要领导到基层调研收到提请解决的问题、现场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办公室要在2个工作日内分解到相关街乡和部门办理;各街乡各部门要随收随办,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意见反馈到区政府办公室。

  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调研活动,陪同部门负责同志不超过3人。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调研时陪同人员视情酌减,街乡主要负责同志可不陪同。调研中涉及的相关街乡和部门不安排车辆随行。不搞层层多人陪同,不搞形式主义,不接受超标准接待,不收受任何礼品和土特产,不增加基层负担。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第七十九条未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区政府领导同志不得参加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不得为街乡、部门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公开出版著作,不题词、题字、作序。

  第八十条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区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伍家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八十二条本规则由伍家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本规则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5年3月18日印发的《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宜伍府发[2015] 10号)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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