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解读二
栏目: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5-06-02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下面就《办法》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如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下面就《办法》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如何有效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为有效预防医疗纠纷,《办法》从规范医患双方的行为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对于医务人员,《办法》要求其做到以下几点:1.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2.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3.对病施治,合理用药,提高服务水平,保证医疗质量;4.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5.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应当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等。无法或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书面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对于医务人员执业禁止行为《办法》也作了一些规定。

    对于医疗机构,《办法》要求其做到:1.建立健全院务公开、医疗质量监控、考核评价、医疗责任追究、风险评估等制度,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2.建立负责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并设立投诉服务接待室、工作窗口,公布投诉电话,公示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纠纷处理、调解程序,接受咨询、投诉,做好医疗纠纷源头防范和处理工作。

    对于患者,《办法》规定其应履行几个方面的义务,包括:1.遵守医疗机构相关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医疗秩序;2. 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实施诊断、治疗和护理;3.按规定及时支付医疗费用;4.对医疗行为有异议或争议的,依法表达意见或诉求。

    二、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按怎样的程序处理

    1.及时组织医院专家会诊,并将医院专家会诊意见告知患者及其近亲属。需要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采取措施,并迅速向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2.告知患者及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办法和程序,回答相关咨询和疑问,引导患者及其近亲属依法解决纠纷;

   3.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封存或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4.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的,医患双方应推举代表进行协商,各方的代表人数均不得超过5名;

    5.医疗纠纷处置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保险机构等做好调查取证和纠纷处理工作。

    三、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及其近亲属应注意哪些问题

    患者及其近亲属对医疗行为有异议或争议的,要依法表达意见或诉求,患者及其近亲属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医疗纠纷处理途径有哪些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三种途径解决。《办法》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第四种途径,就是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进行调解,依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五、医调委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

    医调委是独立于医患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是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医调委调解纠纷不收任何费用。

    医调委在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负责组织医疗纠纷调查,引导医患双方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妥善解决纠纷,并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情况。

    六、医调委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1.发生医疗纠纷后,纠纷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2.医调委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进行审核,3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予以受理;

    3.医调委受理调解申请后,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需要进行相关鉴定的,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相关鉴定;

    4.确定调解人,在规定的调解场所进行调解并做好调解笔录,涉及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承保机构一同参与调解;

    5.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书,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医调委印章后生效;

    6.双方当事人也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哪些情况不属于医调委的受理范围

    1.当事人一方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委调解的;3.医调委调解终结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调解的;4.非法行医而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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