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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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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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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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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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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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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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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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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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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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经济困难无法交纳罚款不是免除事由);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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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宜昌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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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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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侧面及屋顶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影响行人通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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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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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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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户外设施不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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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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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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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占道经营及出店经营、展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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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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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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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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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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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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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清洗车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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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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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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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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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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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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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管理责任人未及时修补、粉刷、清洁建筑物外立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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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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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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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公共环境卫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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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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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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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粪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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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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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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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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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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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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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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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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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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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范围内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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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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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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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音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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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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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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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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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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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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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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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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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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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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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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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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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的全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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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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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行为人违法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无主观恶意,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四)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小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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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宜昌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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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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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建设工地设置临时环卫设施;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尘土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及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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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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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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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擅自拆除建筑物外立面统一设置的各类设施或者改变其位置、规格、式样以及颜色;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开门开窗,改设橱窗;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显示屏等发光设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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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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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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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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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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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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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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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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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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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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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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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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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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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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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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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中的全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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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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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行为人违法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情节轻微,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且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五)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极小的;
(六)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并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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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宜昌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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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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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清除公共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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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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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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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绿地;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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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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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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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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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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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行政强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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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行政强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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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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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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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占道经营及出店经营、展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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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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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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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宜昌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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