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宜昌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栏目: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4-20
一、出台背景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优化机动车排放检验营商环境,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规定,在征求全市排放检验机构意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优化机动车排放检验营商环境,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环大气〔2020〕31号)规定,在征求全市排放检验机构意见后,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定了《宜昌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对全市从事环保定期检验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施统一监管并采取记分制管理。

  二、起草过程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宜昌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宜环委发〔2019〕8号)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实施记分,《办法》起草过程中先后3次征求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负责人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相关单位反馈意见10个,均已全部采纳,《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环检机构均反馈无意见。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五个章:第一章总则,明确本办法为取得资质从事环保定期检验的排放检验机构;第二章实施周期及内容,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12个月,记分总分值为每次每项记分的累计值,每项记分标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为12分、6分、3分,共计有36个记分标准。第三章职责分工,各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根据不同职责分工,填写《记分确认单》。第四章监督与应用,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组织市市场监管局协商记分并负责汇总。第五章其它,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

  四、重点说明事项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记分分级管理:

  (一)对记3分至6分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加强监管频次;

  (二)记分超过6分的,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约谈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负责人;

  (三)记分累计达到12分的,排放检验机构应开展不低于10天的自查整改,当各项记分累计达到24分的,排放检验机构应开展不低于20天的自查整改,依次累计直至本周期结束。自查整改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结果。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整改完成后,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环检外检人员、检测人员、授权签字人考核,经考核测验通过后恢复检测,未通过考核测验的人员不得上岗开展环保定期检验。记分项目涉及违法的,应予以立案查处,不因受记分而免除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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