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秭归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实施办法》的通知
栏目:秭归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7-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县直相关部门:根据《宜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办法》(宜市知文〔2019〕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秭归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秭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秭归县知识产权局)秭归县新闻出版局秭归县财政局秭归县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秭归县支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县直相关部门:

  根据《宜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办法》(宜市知文〔2019〕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秭归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秭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秭归县知识产权局)秭归县新闻出版局

  秭归县财政局 秭归县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秭归县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宜昌监管分局秭归监管组

  2021年7月8日

 

 秭归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机结合,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化运用,进一步增强我县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经秭归县级及以上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秭归县辖区企业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版权的财产权出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三条 秭归县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资金,用于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行贴息贴费补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兑现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与县财政部门、金融工作管理部门、人民银行、银保监机构和担保公司建立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进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第二章 质押融资条件

  第五条 以知识产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研发,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房地产、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及银保监机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用于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依法授予或核准注册的知识产权。

  (二)权属清晰,可依法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

  (三)知识产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或保护期)内,且剩余有效期限(或保护期)不短于贷款期限。

  (四)知识产权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不得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第七条 质押融资时出质人的义务:

  (一)出质人必须将质权价值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

  (二)办理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时,出质人应将与质押专利权相关的同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一并质押;注册商标专用权用于质押贷款时,出质人应将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进行质押。

  (三)存在共同知识产权权利人时,出质人应当取得所有权人的同意,以第三方知识产权设定质押的应当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或授权人的同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知识产权质押:

  (一)出质人非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知识产权公告所记载的知识产权所有人。

  (二)用于质押知识产权已被提出撤销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三)已经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期满终止或提前终止的。

  (四)假冒他人知识产权的。

  (五)知识产权存在权属纠纷或权属不清的。

  (六)质押期限超过知识产权剩余有效期限(或保护期)的。

  (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机关强制许可的专利权。

  (八)未按时、足额缴纳专利年费的专利权。

  (九)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涉及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

  (十)其它不具备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三章 质押融资程序

  第九条 由企业向合作银行申请,合作银行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相关企业建立授信关系。

  第十条 签订贷款合同及相关知识产权质押合同。有担保公司参与的,需签定担保合同。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资金用途。

  (二)相关质押知识产权的著录项目,注册范围、类别。

  (三)质押担保范围。

  (四)质押金额及其支付方式、质押率。

  (五)对质押期间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质押期间出质人维持知识产权有效的约定。

  (六)质押期间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知识产权归属发生变更时是否另行提供担保。

  (七)违约及索赔、争议的解决方法、质押期间债务的清偿方式。

  (八)依照规定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并签订相应合同后,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在15日内持知识产权合同、贷款合同、贷前调查相关资料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时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质权登记变更手续。出现法律规定的导致质权消灭的情形时,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质权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后,借贷双方应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递交至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经过出质登记后,出质人应及时依照约定将出质的知识产权相关证书移交贷款人。质押登记注销后,贷款人应当返还相关证书。

  第四章 贴息贴费

  第十四条 经秭归县级及以上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秭归县辖区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借款人在还本付息后,可享受以下补贴:

  (一)按合同签订当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享受贷款利息补贴(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二)按实付担保费或保险费的50%享受担保费、保险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超过两年的,第三年起不再享受贴息补贴。

  第十六条 贴息贴费资金原则上每年核拨一次。借款人准备申报材料,经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核后,会同县财政局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申报补贴的借款人,应提交以下(但不限于)材料:

  (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贴息贴费申请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证书。

  (五)质押合同、借款合同、借款进账单、担保费/保险费支付凭证复印件,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凭证。

  (六)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七)本年度审计报告及完税凭证复印件。

  (八)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对申报材料不合格,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项目不予发放补贴资金。借款人就同一贷款利息或担保费、保险费已获得各级政府其他财政资金补贴的不得重复申领贴息贴费补贴项目。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领贴息贴费补贴项目。

  (一)未依法依规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核准登记注册的,或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

  (二)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借款人环保、安全未达到相关部门要求标准的。

  第二十条 对采取欺骗手段领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的,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将追回补助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其知识产权补助申请,并将视情况公示。违规使用贷款资金的,应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形追回补助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编辑:杨赟 审核:宋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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