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区人行道停车秩序管理,持续提升城市文明形象,营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和规范整洁的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擅自占用人行道临时停车和停放。
二、城管执法、公安交管部门根据道路条件和相关规范,在人行道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非机动车停车框,允许车辆按照标志标线指示停车。停车位内有方向指示的,应当严格按照方向指示停车;有区分车辆类型的,应当按对应车型停车。禁止越线停车、逆向停车、在停车位以外的区域停车,禁止挤占盲道安全通行空间,禁止非残疾人车辆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禁止机动车占用非机动车停车框和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停车泊位。
三、车辆进出停车场(泊位),遇正在通行的车辆、行人,应当停车避让。
四、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人行道上擅自设置地桩、地锁、道闸、摆放障碍物或改变路面结构设置下沉或高坎。禁止占用机动车停车泊位、非机动车停车框、人行道展示、售卖、清洗、维修车辆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通过设置障碍等手段将人行道、公共停车场(泊位)私有化。
五、除市政府授权或者批准同意的道路停车收费经营单位外,严禁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人行道、道路停车场(泊位)和其他公共区域从事停车收费行为。
六、道路沿线设置有广场、路外停车场或建筑后退区的,不得侵占人行道空间扩大自管广场、内部停车场或收费停车场。
七、在临街建筑、广场、停车场设置机动车出入口和道闸的,应向路外后退留出足够的停车等候距离,禁止紧临人行道红线边缘设置道闸。
八、机动车不在停车泊位内停车、越线停车或者不按停车指示方向有序停放车的,现场管理人员应予以劝导、纠正。机动车违法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不服从指挥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拖移车辆并处罚;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区域内停放、占用盲道停放的,擅自占用人行道展示、售卖、清洗、维修车辆等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法处以警告或者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并拖移其非机动车。不听劝导或者阻碍执法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参照执行。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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