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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5-22 加入收藏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湖北长阳清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县城投集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民族发展基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湖北长阳清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县城投集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民族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修改通过,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快发展民族经济,进一步激活农村金融市场,加大对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特色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放大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倍增效应,强力推进产业扶贫工作,县人民政府决定设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特色产业发展基金 (以下简称民族发展基金)。为规范民族发展基金运作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十二条修改为:民族发展基金支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长阳境内注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信贷资金用途明确、合法,具备到期偿还贷款的能力;    
     (二)在长阳农商银行开立账户,财务制度健全,自愿接受长阳农商银行信贷和结上算监督,市场主体和法定代表人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三)在对接精准扶贫或实施产业扶贫方面有成熟的运作模式和良好的工作成效。   
       第十四条修改为:经长阳农商银行审核同意,由民族发展基金支持保障的银行贷款,每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长阳农商银行增加授信上额度的其它贷款按相关规定办理,民族发展基金不承担代偿责任。  
       第十六条修改为:民族发展基金支持保障的民族贸易企业银行贷款,采用“民贸贴息资金+基金”担保;民族特色产业银行贷款采用“自然人或资产抵押+基金”担保。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定期信息沟通机制。长阳农商银行要按月向成员单位通报企业信贷投放和管理情况、民族发展基金代偿及追偿情况;县民宗局要定期推荐,拟支持企业名录;县政府金融办和县财政局要定期对民族发展基金运作进行监督,县审计局定期对民族发展基金运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提出建议,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修改内容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生效(修改后的全文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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