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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9-17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宜昌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09-17 15:55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编辑:市住建局办公室
 

  宜府办发〔20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宜昌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1 日

 

  宜昌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保障各类管线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宜昌中心城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管线管理和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城市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而敷设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含工业管线。

  附属设施是指管廊配套建设的消防、供电、照明、通信、通风、给排水、视频监控、标识、安全与报警、智能管理等设施。

  第四条 管廊管理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统筹建设、绿色发展、有偿使用、安全运行的原则。

  政府对管廊实行特许经营管理,特许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特许经营协议,对管廊进行建设和运营。

  第五条 市住建部门是管廊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管廊管理进行行业指导。

  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城管、应急管理、审计、经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管廊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协调所辖区域的管线入廊管理工作。

  第六条 应依据住建部制定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技术导则》等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各类管线建设需要,合理确定管廊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逐步完善管廊干线、支线和缆线布局体系。

  第七条 专业管线规划应当与管廊专项规划相衔接,对于管廊规划覆盖区域内,除特殊行业、安全管理需要及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定不能进入管廊的管线外,不再保留另行敷设的管线位置。

  第八条 管廊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施工图文件建设管廊,严格履行法定项目建设程序,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并将竣工资料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管理部门。

  第九条 在已建设管廊的区域,符合入廊条件的管线必须入廊。特殊情况下需在管廊以外敷设管线的,应按照管廊专项规划要求报管廊主管部门审批。

  对现有管线应根据管廊建设进度,结合管线更新改造等逐步有序迁入管廊。

  第十条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原则上由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入廊费主要根据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成本,以及入廊管线单独敷设和更新改造成本确定;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维修、更新等维护成本,以及管线占用管廊空间比例、对附属设施使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当供需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住建部门制定指导意见,引导规范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形成合理收费机制。公益性文化企业有线电视网入廊,经管廊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收费标准可适当给予优惠。

  第十一条 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运营单位提出管线入廊书面申请,双方签订管线入廊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的种类、规模、时间、费用标准、缴纳方式以及双方的具体责任和义务等。

  第十二条 入廊管线安装应依据国家及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施工,由管廊运营单位统一安排,依规进行验收,并将验收合格资料报送档案管理部门和管廊运营单位。

  第十三条 管廊主管部门应划定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管廊主管部门报告,提供管廊运营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一)进行爆破、挖掘、打桩、顶进、降水等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或拆除建(构)筑物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对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进行安全监测,提出安全处置建议,施工单位应当配合落实。

  建设活动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管廊运营单位有权制止,施工单位应当调整作业和安全保护方案,保障管廊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管廊运营单位管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管廊运营单位同意,不得擅自进入管廊;确需进入管廊的,应当向管廊运营单位提出申请,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人员同时到场。以下情形除外:

  (一)军队和执法部门执行紧急任务;

  (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从事与综合管廊或入廊管线相关的监督、检查、考核;

  (三)从事与综合管廊或入廊管线相关的抢险救灾、医疗救护;

  (四)其他法律、法规许可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入廊管线投入运营后,管线单位负责自有管线的设施维护及日常管理,管廊运营单位负责协助管线单位做好相关管线安全稳定运行工作。

  第十七条 管廊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负责值班、安全巡视等运行管理工作,确保管廊24小时安全运行;

  (二)维护管廊主体结构、附属设施,确保管廊处于良好运行状况;

  (三)保持管廊环境整洁、通风良好及设施安全;

  (四)受理管线入廊申请,定期向管线单位报告相关管线运行情况;

  (五)制定管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预案演练,发生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相关管线单位抢修;

  (六)其他为保障入廊管线及管廊安全运行应尽的义务。

  第十八条 管廊运营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制止未经允许人员进入管廊;

  (二)收取入廊管线单位有偿使用费;

  (三)出现危急情况时,对管廊内管线采取紧急措施,避免危情蔓延;

  (四)督促管线单位按规范设置相关介绍牌、标志牌等标识;

  (五)其它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足额支付管廊有偿使用费;

  (二)负责入廊管线的敷设、拆除工作;

  (三)负责入廊管线的日常巡检和维护,定期向管廊运营单位报告自有管线运行情况;

  (四)配合管廊运营单位和其他入廊管线单位做好自有管线和管廊本体的安全管理;

  (五)配合管廊运营单位制定自有管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参加管廊应急预案演练,遇紧急情况时主动参与应急联动处置;

  (六)其他为保障入廊管线及管廊安全运行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条 入廊管线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需要向管廊运营单位申请进入管廊对自有管线进行巡查、维护和管理,提出合理建议;

  (二)要求管廊运营单位协调其他管线单位,为自身管线养护、维修提供便利;

  (三)监督管廊运营单位对管廊和管线的维护服务质量,并向管廊主管部门反映;

  (四)其他为保障入廊管线安全正常运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予以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对管廊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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