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店招牌设置一次性告知单(备案制)
1、办事时限:即办件
2、申请材料:
1 | 门店招牌规范设置和安全管理备案表 |
2 | 设置方案或效果图 |
3、设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4、收费情况:不收费
5.联系人:商祥金
6.联系电话:0717-2888700 16608600926
工作流程:
(1)设置人咨询有关政策;
(2)工作人员上门现场指导,宣讲政策,并填写《门店招牌规范设置和安全管理备案表》(见附件);
(3)设置人根据指导意见规范设置门店招牌;
(4)城管执法队员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对未按标准设置的门店招牌及时督促设置人整改。
门店招牌规范设置和安全管理备案表
设置单位 | (营业执照名称) | ||
设置人 | 联系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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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名称 | 设置
地点 |
(与营业执照地址一致) | |
招牌尺寸(米) | 长: 高: 厚: | ||
设置材质类型 | |||
设置须知 | 一、总体要求:门店标牌一般采用门楣式,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与建(构)筑物、周边景观及相邻招牌相协调。
二、设置内容:门店招牌内容限于单位名称、商号“字号”、标识等内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统一商标注册或授权必须依法标注经营、注册编号的除外),不得出现经营范围、商品促销、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网址、二维码等广告宣传信息。标识及文字应置于招牌居中位置,文字总长、高度不得超过招牌总长、高度的三分之二。 三、设置位置及尺寸:门店招牌应当设置在临街建筑一层门楣位置以上,二层窗台以下,其长度不超过所属单位出入口、建筑物两侧墙面,高度不超过1.5米,凸出墙面的厚度不应超过0.3米。建筑设有入口构件的,其招牌标识应当依附于入口构建部分,宜采用单体字式样。招牌标识宽度不得超出入口构件的宽度,其下段不得低于入口构件的下沿,其总高度不宜大于1.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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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须知 | 四、设置材质:设置在同一建筑物相邻经营门店的招牌,应当整齐划一,高度和厚度统一,使用材质宜趋于一致。主次干道招牌材质推荐金属材料或有机材料,禁止使用喷绘布等低档次材料。
五、其他要求:招牌设置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他人的生产和生活活动;涉及相邻关系的,须先征得相邻产权人的同意。招牌设置应保证清洁、安全、完好,出现牌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问题,设置单位应及时更换和维修。设置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门店招牌进行安全检测,保证其牢固安全。 六、法律责任:设置单位未按标准设置门店招牌,或因维护管理不善导致门店招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设置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城管部门已向我宣讲门店招牌设置相关规定,我已了解门店招牌安全、规范、有序设置具体要求。
设置人: 时间: |
编辑:韩璐
审核:谭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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