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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宜都市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宜都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8-26 加入收藏
《宜都市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宜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26日宜都市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加强农村住房安全动态监测,着力解决新增危房处置、已脱贫因灾返危等问题,确保农村群众住上“

  《宜都市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6日

  宜都市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加强农村住房安全动态监测,着力解决新增危房处置、已脱贫因灾返危等问题,确保农村群众住上“安全房、放心房”。根据中央、省关于危房改造工作相关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按照“市级统筹负责、部门技术协同、乡镇责任主体”的工作体系,坚持农民自主自愿和政府引导相结合,以修缮加固为主、拆除重建为辅,严格程序、严控标准,强化管理监督,促进公开公平。

  (二)工作目标

  建立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对农村群众住房进行全面排查,分类有序进行改造,做到“发现一户,及时改造一户”。

  1.实施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危房改造;

  2.实施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唯一住房为危房、无改造能力、无大数据比对负面清单的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危房改造;

  3.实施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以外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无大数据比对负面清单的一般农户(以下简称一般户)危房改造。

  (三)完成时限

  2021年10月1日前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危房改造施工全面完工;10月15日前各乡(镇)、街道完成逐户验收;10月30日前市级完成抽查验收,发放补助资金;10月15日前各补助对象还未申请竣工验收或整改不达标、旧危房未完全拆除、超层超面积建设的,视为主动放弃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格。

  2021年11月1日前一般户危房改造施工全面完工;11月15日前各乡(镇)、街道完成逐户验收;11月30日前市级完成抽查验收,发放补助资金;11月15日前各补助对象还未申请竣工验收或整改不达标、旧危房未完全拆除、超层超面积建设的,视为主动放弃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格。

  二、补助对象及条件认定

  (一)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所居住房屋指农村集体土地上合法的唯一住房,非附属用房且非宅基地清理对象);

  (二)危房符合《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标准,属于整栋危险(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条件(房屋的危险性等级以年度为单位进行认定,认定的时间节点以最近一次各乡(镇)、街道调查摸底时认定为准。认定后申请改造时危险性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程序重新进行认定);

  (三)属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对象条件认定由各乡(镇)、街道报相关单位认定为准。

  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和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的识别和条件认定按“村级初审、乡(镇)、街道审核、市级认定”的流程进行,其中: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由市民政局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由市乡村振兴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认定后申请改造时不再是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和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的农户,不得享受危房改造政策。

  农村易返贫致贫户、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的识别和条件认定由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初审,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市乡村振兴局认定为准,以确保公平、公正。

  一般户的识别和条件认定以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审核后报乡(镇)、街道认定为准。

  三、实施方式

  (一)改造要求

  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建办村函〔2018〕172 号),C级危房改造以修缮加固为主;D级危房改造可选择原址新建或异地新建。采取适宜的改造方式和技术,保证改造后农房满足正常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防止盲目提高建设标准、防止降低安全要求,要避免超标准建设加重经济负担,严禁采用刷白墙、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改造行为。对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特困户,自行修缮加固确有困难的,镇村两级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特困户选择经培训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加固。自行拆除重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 以村为单位汇总后由镇、村统一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

  结合我市实际,为确保我市危房改造政策的延续性,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拆除重建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一层,1-2人户新建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含附属用房面积);3人户及以上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人均25平方米以内。其中:3人户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含附属用房面积),4人户及以上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宜都市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都政规〔2012〕5号)面积规定(含附属用房面积)。镇、村、驻村工作队要与建房户主动做好对接,与农户签订不负债建房承诺书,并加强监管,确保面积不超标、建房不负债,新建或改造后的房屋手续齐全、功能齐备,具备卫生厕所、人畜分离等基本卫生条件。

  一般户拆除重建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两层,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按照《宜都市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都政规〔2012〕5号)执行。

  农村集体公租房每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米,且必须由乡(镇)、街道、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农户三方签订统建协议,未经农户同意并签订统建协议的,不作为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不得拨付补助资金。选择农村集体公租房的 D 级危房户,必须拆除原有危房并将老宅基地权属证明交由登记机关注销后方可入住。

  (二)资金拨付标准

  1.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实施修缮加固验收合格后,每户补助2万元;实施拆除重建验收合格后,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的1人户、2人户,每户补助3万元,超过60平方米的取消补助资格;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3人户,每户补助3万元,超过100平方米的取消补助资格;建筑面积符合《宜都市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都政规〔2012〕5号)规定的4人户及以上,每户补助3万元,不符合的取消补助资格。

  其中: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上述几类补助对象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持有二代残疾人证人员的,经村、乡(镇)、街道残联核定后报市残联另按1000元/户给予补助。

  2.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实施修缮加固验收合格后,每户补助1万元;实施拆除重建验收合格后,每户补助2万元(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新建住房面积参照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对象建房面积标准执行,超过面积标准的取消补助资格)。

  3.一般户实施修缮加固验收合格后,每户补助0.5万元;实施拆除重建验收合格后,每户补助1万元,超过面积标准的取消补助资格。

  4.以村为单位,由镇、村统建的农村集体公租房,市财政按 500 元/平方米予以补助,其余资金由乡(镇)、街道统筹。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农户建房过程监管,严控建筑面积及建筑质量,如因超面积、超层建房、旧危房未完全拆除导致验收不合格被取消补助资格的,资金由各乡(镇)、街道自行解决。如农户唯一住房为危房不愿建房的,由各乡(镇)、街道、村为其有效解决居住安全,全面消除住房安全隐患。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宜都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相关市级领导任副组长,市乡村振兴、住建、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发改、民政、农业农村、水利、残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乡(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街道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负责本地危房改造具体实施和质量、安全管理,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二)强化协调配合

  各地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做好危房改造保障工作。各乡(镇)、街道制定行动方案、政策措施,将任务分解到村、户,7月30日前将相关资料报存市危改办。

  (三)强化民众监督

  各乡(镇)、街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答复,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积极性,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四)强化检查督办

  各地各部门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倒排工期,有序推进。市委市政府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纳入年度督查重点,常态化开展督查检查,对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措施、监督管理、工程实施、资金管理、工程质量、任务完成、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加大检查督办力度,对因失责懒政导致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仍住危房的;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导致违规领取危房改造资金的;对群众来访搪塞推诿,导致非正常上访的;丢失、损毁相关档案材料等行为,及时移交市纪委监委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农村危房改造职责分工、负面清单及工作步骤

  附件

  农村危房改造职责分工、负面清单及工作步骤

  一、职责分工

  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危改办)负责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规划、指导和协调等工作,并负责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建房指导及验收工作。

  各乡(镇)、街道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积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建立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负责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农村住房排查工作,摸清危房底数,建立工作台账、做好重大隐患应急处置,及时更新信息系统;负责组织危房改造评议、审核工作,对改造对象的识别认定严把关口;负责按时完成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做好竣工验收,全面落实建新拆旧,严控建设面积、质量,防止农户负债建房;负责收集、整理、保存农村危房改造档案,规范归档并同步录入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确保相关数据及资料真实、准确;负责危改资金的监督和安全使用;负责经大数据比对或其他不符合改造条件农户的补助资金追缴;负责完成市危改办交办的其他工作。各乡(镇)、街道应同步成立镇级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专班和农村房屋鉴定工作组,负责辖区内所有农村房屋危险性等级认定。

  各补助对象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主体,对房屋建设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应按照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和签订的《宜都市农村危房改造协议书》, 按时按质完成施工任务。

  市住建局负责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的行业指导、调度和监督工作;负责配合乡(镇)、街道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农房图集宣传推广;负责危房改造市级验收资料的公示、上报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的家庭成员识别、对象身份及条件认定工作。

  市残联协同乡(镇)、街道对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的人员进行识别、对象身份及条件认定工作。

  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家庭成员识别、对象身份及条件认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的家庭成员识别、对象身份及条件认定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村危房改造“一户多宅(居)”、农户所在村及村外其他房屋不动产的审定工作;负责新建住房相关证件办理工作;负责农户验收面积的核定工作;负责建新房未拆旧房的清理、拆旧复垦政策的具体执行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是否享受过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识别、认定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对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是否享受过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政策的识别、认定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是否属财政供养人员的识别、认定工作;负责全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筹措、管理和发放工作,确保补助资金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负责配合住建部门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年度绩效考核工作。

  二、负面清单

  (一)2015年以来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或今年已在其他部门申报其他危房改造补助的(如易地扶贫搬迁、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困难优抚对象危房改造、移民后扶危房改造等),不得重复申请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二)无房户不得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三)家庭直系亲属中有财政供养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和村居干部)、一户多宅(居)及所在村或村外有其他房屋不动产情况的,不得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四)户主已随子女生活,房屋2年以上无人居住或常年闲置、遗弃的,不得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各乡(镇)、街道应在实施危房改造之前完成入户核查及负面清单审定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

  乡(镇)、街道要采取广播、网络、宣传栏、明白卡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危房改造政策,做到政策人人知晓。

  (二)入户调查

  各乡(镇)、街道组织乡镇农村房屋鉴定工作组,对辖区内所有房屋进行排查和危险等级鉴定,达到A、B级标准的,评定为安全住房,由乡(镇)、街道向农户发放“住房安全有保障”认定报告表。达到C、D级标准的危房,向农户出具“农村危房鉴定报告”,告知改造方式,并将住房信息及时录入农村住房排查信息系统。同时,将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对象信息报市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识别认定后,组织农户自愿提交书面申请,做到应改尽改。

  (三)村、镇审核公示

  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危房改造农户的基本情况、改造计划、改造内容、补助标准等,逐一说明并表决通过。会议记录原件经会议主持人签字认可后,存入危房改造档案。评议结果在村政务公开栏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审批。有异议的由村委会组织核查,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取消资格。乡(镇)、街道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入户核实并进行审核。审核后将拟改造对象各项数据与大数据管理部门就负面清单信息一一比对,比对无误后在政务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合格的,及时将信息录入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并通知农户开始建设。公示期间有异议、经复核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予以取消,并将取消原因书面反馈农户。

  (四)建设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承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建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市镇分层、逐级对参与危房改造的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监督员和农村建筑工匠进行业务培训。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对农房建设的指导、审查和巡查,发现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当场告知建房户,提出处理建议。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台账,严格按照《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宜昌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暂行办法》(宜府办发〔2019〕29号)精神,负责辖区内房屋新建及改造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要委派专人现场蹲点,对建筑面积、工程质量和安全实行全程监督,对存在违反农房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的要及时制止,对不合格的提出处理建议,做好现场记录并督促落实,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要依法追究责任。各乡(镇)、街道每月20日将《宜都市农村危房改造进度表》报市危改办。

  (五)竣工验收

  农村危房改造验收由乡(镇)、街道逐户验收和市级抽查验收组成,按照“改造一批、竣工一批、验收一批”的原则,每月组织一次。各乡(镇)、街道要组织由农村建筑工匠、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验收专班,按照100%入户率开展危房改造竣工验收,验收人员签字并出具验收结论。验收合格对象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官方网站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报市危改办。市危改办根据乡(镇)、街道验收结论和申请,组织乡村振兴、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相关技术人员,按照每个乡(镇)、街道40%的比例,随机抽取改造对象进行入户验收。市级验收合格对象在市级门户网站上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由市住建局将验收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按照审批结果将补助资金直接拨至农户一卡通。

  (六)档案管理

  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规范管理。市危改办负责制定危房改造档案样本,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各乡(镇)、街道负责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和利用工作,确保档案永久性保存备查。各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为本辖区危房改造档案(含危房改造各类信息系统)管理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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