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统计局机构职能
栏目:宜昌市统计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26
一、“三定”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8号)规定,宜昌市统计局的主要职责为:(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市统计工作规章
  一、“三定”规定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8号)规定,宜昌市统计局的主要职责为: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市统计工作规章、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国家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制度和方法,核算全市生产总值,组织投入产出调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全市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全市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市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

  (六)组织三峡坝库区监测、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对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收集、整理长江沿岸城市、中西部地区同等城市及省内市际统计数据,组织实施相关统计资料交换和统计交流合作项目,组织开展统计科学研究和指导统计学会工作。

  (九)审批市内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全市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全市涉外调查活动。

  (十)协助管理县(市、区)统计局正、副局长;受省主管部门委托,领导和管理全市省属调查队;组织指导全市统计干部专业理论知识教育和业务培训。

  (十一)建立并管理市级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建立和维护全省基本单位名录库,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

  (十二)组织、指导全市统计基层建设和统计基础工作,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并检查监督实施,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十三)参与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行风评议、社会治安综合测评工作。

  (十四)为重点企业、项目建设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办公地址

  宜昌市发展大道5号

  三、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7月1日至8月31日,执行夏季作息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

  肖鹏飞 宜昌市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五、公开(监督)电话

  0717-6256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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