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关于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情况的公示
栏目: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26
市医保局关于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情况的公示
日期:2021-09-26 17:22

  按照宜昌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现将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中“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或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予以公开公示,欢迎社会监督。

  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从轻或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23日

  附件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1

  

 

  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2

  

 

  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3

  

 

  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4

  

 

  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5

  

 

  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6

  

 

  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7

  

 

  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附件2

从轻或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1

  

 

  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2

  

 

  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主动消除或减轻基金使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3

  

 

  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4

  

 

  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5

  

 

  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6

  

 

  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7

  

 

  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8

  

 

  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9

  

 

  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政处罚

  

 

  宜昌市医疗保障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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