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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财政支农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栏目: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6-12-29 加入收藏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财政支农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6-12-29 10:16来源:五峰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财政支农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023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财政支农资金

县级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明确责任,健全监管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支农资金县级报账制的通知》(鄂财农发〔2015〕8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财政支农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和地方财政为改善我县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促进农业产业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效益,对农业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所安排的资金。具体包括财政扶贫(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和项目建设补助资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资金、产业发展及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改善专项等。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财政支农资金县级报账制是指财政支农资金使用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向其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主管部门实施跟踪问效,最终实现县级报账备案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主管部门是指县农业局、林业局、水利水电局、发展和改革局、扶贫开发办公室、民族宗教事务局、气象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

  第五条财政支农资金县级报账制遵循“谁用钱、谁负责、谁报账”的原则,项目实施单位为责任主体,项目主管部门为监管和实施报账制主体,做到责任明晰、运行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各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县乡财政部门是实施财政支农资金县级报账制的成员单位,做到各司其职,分工协作,运行高效。

  第七条实施财政支农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㈠项目实施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1.自收到项目资金计划1个月内向其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方案;

  2.按照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组织项目建设,并如期编制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3.完善项目资料的搜集与整理,加强财务核算,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4.按照县级报账制的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完成报账工作。

  ㈡主管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1.核实项目建设情况,对照项目批复或上报备案的实施方案核定建设任务是否完成,工程质量是否达标,报账资料所反映的支出内容与项目资金规定的用途是否一致;

  2.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3.执行有关会计制度,单独设立农业专项资金会计账簿,明确人员进行专账核算;

  4.结合资金特点,制定本部门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组织本部门支农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定期开展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

  5.向财政部门出具审批意见。

  ㈢县乡财政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报账制实施指导、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核算等相关管理工作;

  2.依据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对项目实施单位资金拨付申请所签批意见,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及时拨付资金;

  3.会同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八条实行财政支农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必须以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文件为依据,报账的总额以文件批准的项目财政扶持额度为限,不得超额报账。

  第九条财政支农资金必须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范使用,达到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限额的(含部门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未达限额采取合同制管理的,必须聘请相应的监理人员;未对外承包实行自主管理的项目,必须聘请村民理财委员、受益群众等进行质量监督;项目资金用于到户补贴的,严格执行“一折(卡)通”发放。项目主管部门应适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各主管部门必须建立与项目相应的管理专(台)账,做到科学完整地反映资金运行全貌。

  第十一条项目资金可采取预拨、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拨款等方式。实施单位对中标单位(含合同管理)采取预付方式时,中标单位(含合同管理)必须出具银行保函或其他具有资金保全措施的合法证明。

  第十二条财政支农资金专项扶持的项目,必须在竣工验收后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报账,其中15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乡镇组织验收,1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组成单位(人员)包括质检、竣工决算办理机构、项目所在地村干部、财政专管员等,验收组组成人员必须达到3人以上,对其工程质量和数量真实情况负责。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预拨(付)工程款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30%,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工程款的70%。项目实施单位在全额支付工程款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预留5%~10%的项目质量保证金,在合同规定的质保期满后应及时办理保证金拨付手续。严禁将项目资金用于办公经费、人员补贴或购置交通工具等。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财政部门将终止支农专项资金用款计划下达:

  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项目效益发挥的;

  ㈡擅自调整项目计划的;

  ㈢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

  ㈣项目停建的。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资金计划后应及时组织项目建设,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申请拨付资金,相关证明文件采取原件复印并加盖项目实施单位印章的方式,前期已经提供的后期作出说明后可不重复提供。

  ㈠预拨工程款

  1.项目拨款(预拨)申请表;

  2.施工(供货)合同书(或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监理合同书;

  4.中标通知书(系按规定应予招投标项目)。

  ㈡拨付工程进度款

  1.项目拨款(预拨)申请表;

  2.工程(材料)税票;

  3.项目建设明细表;

  4.项目监理提交的工程进度及质量证明。

  ㈢拨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1.项目拨款(预拨)申请表;

  2.工程(材料)税票;

  3.项目建设明细表;

  4. 财政支农项目报账审批表;

  5.同级审计部门(受审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或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系按规定应予招投标项目)。

第四章报账管理与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实际竣工资料在竣工决算(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完成财政支农资金的报账工作。由村组织实施的项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在项目管理办公室(受委托的乡镇财政所)报账;由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部门实施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账;由县直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账。

  第十七条  报账相关资料以原件复印加盖项目实施单位印章的方式提供,具体包括:

  1.项目报账审批表;

  2. 项目实施方案;

  3. 中标通知书(系按规定应予招投标项目);

  4. 项目监理合同书;

  5.项目建设明细表;

  6.质量评定表;

  7. 竣工验收评定表;

  8.县级审计部门(受审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或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系按规定应予招投标项目);

  量评定表应予招投标项目)9.工程(材料)税票。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在进行报账时应根据不同的实施方式提供相应的报账证明资料,主管部门应严格按要求加强报账资料的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其他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条实行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对报账不及时引起财政支农项目资金滞拨的,将按照新的预算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报账工作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工作中若出现违规违纪问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27号令)及其有关规定处理,及时追回违规违纪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财政支农资金项目拨款(预拨)申请表

        2.财政支农资金项目建设明细表        3.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竣工验收评定表

        4.+财政支农资金项目报账审批表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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