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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市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董市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枝江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7-16 加入收藏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政府各办(部门)、镇直各有关单位: 《董市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镇委、镇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董市镇党政综合办公室2021年7月16日 董市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n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政府各办(部门)、镇直各有关单位:
       《董市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镇委、镇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董市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1年7月16日
 

董市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监管好我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维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枝江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枝江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枝府办发〔2019〕2号文件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发适用于全镇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资产、资源的交易活动。
        董市镇财政所负责指导、监督资产资源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对外承包、租赁、处置等必须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公开方式进行。
      (一)资产评估: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由镇财政所组织实施。2万元以下的,由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议定;2万元以上的,由镇财政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须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公布。
      (二)资产处理:评估值在2万元以下的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处置,由村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站组织实施;评估值在2~20万元的,由镇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评估值在20万元以上的,由枝江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实施。
      (三)招标文件、拍卖方案、公告、合同、协议应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镇政府、市农村经管部门备案。同等条件下,本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租赁、购买优先权。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发包的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将集体资产对外发包,一律视为无效。
 
第三章  集体资源管理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矿藏等,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登记台账,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并报镇财政所备案。资源登记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位置、四至、面积等。
        第七条  集体资源发包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源的发包主体,对外发包集体资源前,村民委员会应成立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发包工作小组(不少于5人),镇、村(社区)法律顾问作为成员参与。
      (二)村民委员会拟定并公布集体资源发包方案,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公开方式发包。其发包价格应参照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每年度发布的参考价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签订由市农村经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因特殊原因承包期限超过5年的,须报镇政府审批后签订,最高期限不得超过10年。
      (四)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镇政府批准。
        第八条  其他承包方式的发包:10亩以下的,由村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站负责;10亩以上至100亩以内的,由镇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负责;100亩以上的,由枝江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负责。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兑现承包合同,对不及时兑现合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立即提起诉讼,对到期的承包合同应及时组织发包,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财政所上报镇政府,对村书记(主任)、村财经主任进行效能考核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集体资产、资源;
       (二)擅自外借集体资金、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其他违反规定处置农村集体“三资”损害集体利益的;
       (三)在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至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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