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栏目:枝江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0-11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自治县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自治县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继承和弘扬自治县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 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自治县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二)以长阳山歌、土家族撒叶儿嗬、南曲等为代表的音乐、舞蹈、曲艺以及传统美术、书法、戏剧和杂技;

  (四)以土家婚俗、廪君节等为代表的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

  第六条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承担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相关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代表性项目保护、代表性传承人补贴、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等,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十条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县统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系统,对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实行全程动态信息化管理,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建立档案和相关数据库。

  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按照项目保护规划要求进行保护。对濒危的、有重要价值的、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即将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及时采用建立文字、图片、音像资料档案库等方式予以抢救性保护;对存续状态较好、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持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的基础上,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进行生产性保护。

  (一)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

  (三)在本地传承三代以上,传承谱系清晰,具有活态存在的特点;

  第十三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列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由所在单位或者3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联名推荐;

  (四)了解和掌握本行业现状和发展动态,对本地域文化有深入的了解,有深厚的学术造诣或者做出过显著业绩;

  第十五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具有影响或者被公认的,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谱系不得少于三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申请人或者被建议人的基本情况;

  (三)申请人或者被建议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材料;

  (五)其他说明申请人或者被建议人具有代表性的材料。

  第十八条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每三年申报评审一次。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项目保护单位进行考评,考评合格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职责的,依法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重新认定保护单位。

  鼓励创建文旅名镇名村名街、民族特色村寨。

  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建设展示、传习、研究场所,发展传统工艺产品,培育传统工艺品牌,壮大传统工艺市场。

  自治县教育部门应当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和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纳入中小学素质教育内容,开展相关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第二十二条自治县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社区、进校园、进景区活动。以巴土文化为重点内容,结合廪君文化节、乡镇文化节、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传播活动。

  广播、电视、网络、刊物等媒体单位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鼓励在景区、酒店、民宿等文化旅游企业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传播活动。

  第二十四条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和保护单位依法申请国内外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利用和开发,应当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内涵,不得歪曲、贬损、滥用和过度开发。

  (一)建立保存、展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术馆、展示馆、博物馆等;

  (三)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已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依法予以撤销,责令返还保护经费和传承补贴,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条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17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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