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鸦鹊岭镇“两违”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栏目:枝江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0-09
各村(居)委会,各相关镇直单位:《鸦鹊岭镇“两违”管控暂行办法》已经镇委、镇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鸦鹊岭镇人民政府2021年7月日鸦鹊岭镇“两违”管控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鸦鹊岭镇规划建设,协调空间布局,改善人居

  各村(居)委会,各相关镇直单位:

  《鸦鹊岭镇“两违”管控暂行办法》已经镇委、镇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鸦鹊岭镇人民政府

  2021年7月日

  鸦鹊岭镇“两违”管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鸦鹊岭镇规划建设,协调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鸦鹊岭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及时、有效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6号)、《夷陵区征迁拆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夷政发〔2013〕10号)、鄂农发〔2020〕25号、宜自然资规发〔2021〕2号、夷农组办发〔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建界定。本办法所称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进行违法、违规建设(简称“两违”)的行为。

  第三条严管区范围。鸦鹊岭镇全域均为管控范围,部分重点区域划定为严管区,严管区包括:

  (一)集镇规划区;

  (二)鸦鹊岭工业园范围;

  (三)小鸦路沿线300米、峡州大道沿线300米、汉宜路沿线20米、梅黄路沿线30米、鸦来路沿线20米范围内等涉镇区域;

  (四)三峡临空经济区涉镇区域;

  (五)新场村、金和村铁路以北300米范围。

  第二章 审批

  第四条农村建房。

  1.个人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填写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2.村集体研究讨论。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对农户宅基地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重点审查农户的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用地面积、拟建房层高 和建筑面积、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讨论通过后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低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送镇农办。

  3.选址踏勘。由镇农办牵头组织镇财政所、国土资源所和规环所等部门实地踏勘,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乡镇财政(经管)所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国土资源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所负责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农村宅基地用地选址涉及占用林地、河道、水库及水利设施、电力设施及输电线路及公路两侧的,需要林业、水利和湖泊、电力、交通等主管部门同步现场踏勘,同意批准后,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5.资料受理。每月5日、20日(节假日顺延),镇农办、镇财政所、国土所、规环所在国土所一楼大厅集中办公受理符合建房条件的资料,由镇农办负责整理组卷后报镇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加盖政府印章,对乡镇、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核发《宜昌市夷陵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用地选址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定期收集汇总相关信息,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整理卷宗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地转用审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达建设用地批复及名单后,方可凭批复名单由镇政府核发《宜昌市夷陵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严管区域内原则上不审批新建房屋,特殊事项须先报经镇规划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再报镇党委会集体决策同意并出具《会议纪要》后方可审批。

  第五条设施农用地备案。由个人向所在村委会申请,村委会研究同意并在村委会公示10天后向镇农办申报,镇农办集中组织国土(林业)、规环、农技、畜牧、水利等相关单位联合踏勘,镇农办及相关单位签署明确意见并盖章,由镇政府分管副镇长提交镇党委会集体审议通过后,申请人凭镇政府《会议纪要》到镇农办收集整理资料,报经农技、国土所、镇政府审批同意,由镇农办报镇政府印制和发放《设施农用地备案证》。严管区域内严禁受理设施农用地备案,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除外;设施农用地不得批甲占乙,不得超审批面积建设,只能建设单层建筑(猪舍除外),不得擅自改变备案用途,尽量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第六条放线验线。申请对象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设施农用地备案证后,须由申请对象联系镇农办组织村委会、镇国土所、镇规环所和镇综合执法分局进行放线、验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七条监督管理。放线后由镇农办组织村委会、镇国土所、镇规环所和镇综合执法分局加强事中监管,严禁超占地、超层数、超面积建设。

  第八条登记发证。住宅建设竣工后,由农户申请验收,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符合批准要求的才能通过验收,方可凭验收意见在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

  第三章 监管、执法

  第九条为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有效做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早整改,强化管理职能,落实责任追究,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工作坚持行业管理和网格化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条行业管理职责。各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防控和查处“两违”行为的职责。

  1、镇国土所负责对严管区外违法用地行为的巡查、判定、移交,负责全镇违法用地行为向镇综合执法分局现场移交工作,同时配合镇综合执法分局对违法用地行为的立案查处。

  2.镇综合执法分局具体负责对严管区内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巡查、制止、查处。

  3、镇农办对已审批的农村个人建房、设施农用地备案的批后监管负主要责任,对基本农田非粮化监管负主要责任,镇国土所配合做好移交工作。

  4、镇规环所负责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巡查和移交,同时配合镇综合执法分局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镇水利站负责对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的“两违”行为依法进行巡查和移交,同时配合综合执法分局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镇林业站负责加强对苗木生产的监管,对侵占林地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巡查和移交,同时配合镇综合执法分局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农技中心负责合理引导农户的畜禽养殖的产业布局,防止盲目的兴建养殖场,对违法建设养殖场的行为依法进行巡查和移交,同时配合综合执法分局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7.环保中队负责对“两违”行为中涉及养殖污水和生活污水的违规排放问题进行巡查和查处。

  8.财政所负责加强对农户建房条件进行审核把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监管,对非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进行查处,对罚没物(包括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及时委托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9.市场监督管理所、文体中心、卫生院等部门,对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开展经营活动的,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证照。

  10.镇自来水厂、供电所等单位对未取得合法用地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供电供水;对正在进行违法建设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相关执法部门的要求停止供水、供电。

  11.派出所负责维护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和强制措施行为的现场秩序,依法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12.村委会对“两违”行为负属地管理责任,村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其他党员干部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村委会负责对村内履行日常巡查,巡查要做到全覆盖,每天做好巡查记录,包括巡查时间、路线、发现和处理措施,在巡查中一旦发现未批先建、乱占耕地建房及基本农田非粮化行为应立即向镇国土所、镇农办和镇综合执法局报告。

  13.镇纪委负责对各村(居、场)、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检查对象管控不力、瞒报漏报、违规批准、参与违法建设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问责、查处。

  第十一条联合巡查。在日常巡查的基础上,由综合执法分局牵头,镇农办、国土所(林业站)、规环所等部门联合巡查机制,确保每周联合巡查一次。

  第十二条对多次劝导仍置之不理,需强制拆除的“两违”建筑,镇综合执法分局应根据实际情况上报镇政府,按程序制定工作方案,由政府组织进行强制拆除。派出所负责维护现场秩序,村党支部、村委会需配合实施,并负责妥善处理好善后及维稳工作。

  第四章 考核、追责

  第十三条“两违”管控实行分级考核。镇政府对各职能部门进行考核;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村委会进行考核;各村对中心户、网格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台账的建立、管控措施及成效等。考核结果作为镇委、镇政府落实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对“两违”管控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纵容违建行为,擅自违规审批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追究和问责。对严管区发生的“两违”行为和相关工作责任主体,应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和追责。

  第十五条“两违”问题应早发现、速处理。有违建事实,村委会未及时发现、上报的,有关部门未按时进行巡查和处理的,均视同工作失职,按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腐败的主要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鸦鹊岭“两违”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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