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栏目: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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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26号)等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927

(此件公开发布)

 

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的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 26号)等规定,为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框架,增强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抵御疾病风险能力,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省及各企业和单位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补充医疗保险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相衔接,与企业和单位的经济效益及承受能力相适应,资金实行单独列账和专款专用,通过二次补偿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平稳衔接。

二、资金筹集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本企业参保人员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补助范围

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解决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的补助,原则上优先保障发生高额费用、患重大疾病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通过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引导分级诊疗、合理就医。具体补助范围和比例、支付对象及数额,由企业自行确定。

四、服务与管理

(一)参保人员定点就医费用实行一站式结算。补充医疗保险由各企业和单位委托纳入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化管理,实现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的一站式结算。

(二)探索建立周转金制度。周转金是各企业和单位预拨给省级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医药费用的资金。补充医疗保险周转金原则上来源于各企业和单位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具体额度由省医保局经办机构根据往年各企业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额核定,原则上为可支付上年2个月资金,每年初划转、按年清算。

(三)为定点医药机构提供一站式结算服务。省医保局经办机构通过周转金制度,按月将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结算费用归集后,统一拨付至定点医药机构,提高结算效率。各企业和单位原则上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补充医疗保险结算资金划转至省级

(四)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条件的单位,可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医疗补助制度。

(五)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不得划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其资金管理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定期向省医保局经办机构报告。

(六)企业和单位依据本指导意见和相关政策,制定本企业和单位的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并报省医保局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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