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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士家族自治县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管理办法
栏目:枝江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6-15 加入收藏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管理,确保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保障农村正常供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五部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管理,确保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保障农村正常供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五部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本县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水利和湖泊局是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运行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危害供水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对管辖区域内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管理负总责;供水单位具体负责对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养护和维修,及时发现破坏和影响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条县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卫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是指输水、配水管道(用水户水表以外的大小管道)、取水口水工防护构筑物、伸缩器、逆止阀、计量仪表、排气阀、排水阀、蓄水池、蓄水池检修孔、闸阀井、水表井及其他设施。

  第七条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管理范围:

  (一)直径200毫米以上(含200毫米)的供水管道及供水管道上的伸缩器、计量仪表、排气阀、排水阀、闸阀井、水表井等附属设施为管道中心两侧各2米;

  (二)直径20毫米以上(含20毫米)200毫米以下的供水管道及及供水管道上的伸缩器、计量仪表、排气阀、排水阀、闸阀井、水表井等附属设施为管道中心两侧各1米;

  (三)蓄水池为蓄水池基础周围2米;

  (四)其他管道附属设施四周1米。

  第八条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直径200毫米以上(含200毫米)的供水管道及供水管道上的伸缩器、计量仪表、排气阀、排水阀、闸阀井、水表井等附属设施为管道中心两侧各20米;

  (二)直径20毫米以上(含20毫米)200毫米以下的供水管道及及供水管道上的伸缩器、计量仪表、排气阀、排水阀、闸阀井、水表井等附属设施为管道中心两侧各10米;

  (三)蓄水池为蓄水池基础周围50米;

  (四)其他管道附属设施四周10米。

  第九条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任何永久性的建(构)筑物;

  (二)擅自修建临时性建(构)筑物和管线设施;

  (三)挖坑取土或倒弃土;

  (四)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禁止盗窃、损坏、侵占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拆卸、更改、添装、移动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或将自备水源加压设备等与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连通。

  第十条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畜禽饲养场、j参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可能对水体造成污染的生活生产设施。

  (二)排放工业污水、生活废水;

  (三)堆放、倾倒、填埋工业废物、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废弃物。

  第十一条因建设确需在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管理范围内堆码、修建临时性建(构)筑物或实施其他可能影响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时,应事前征得设施权属单位和供水企业的同意,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因建设确需移动供永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时,由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办理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移动手续。办理移动手续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移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的批文:地形图、工程设计图及规划部门的红线图。移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施工由供水企业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按供水企业定额规定计付。

  第十三条农村公共供水企业应加强对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和经常性的维护管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农村公共供水抢修和监督电话,确保供水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一旦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发生事故,应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同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供水单位应掌握本供水工程区域水文地质情况及附近地区水情的变化情况和取水情况,制定因天气干旱、水质污染,机电机械设备、管道发生故障,停电等造成供水中断的农村公共供水安全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盗窃损坏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县农村供水管理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供水企业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影响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由上级有关部门或供水企业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处理不当或拒不执行产生后果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启动问责程序,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水利和湖泊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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