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政策解读
栏目:远安县-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0-15
政策解读——关于《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修改说明 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涉及行政处罚内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函》的安排部署,对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省局对《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政策解读——关于《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修改说明
 
        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涉及行政处罚内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函》的安排部署,对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省局对《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进行了相应修改。现将修改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修改的必要性

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行为,省局于2020年8月出台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1年1月22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为与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保持一致,按照省司法厅的专项清理工作要求,我们将《规则》对照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进行了相应改。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主要是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规则》的适用范围和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进行了修改,对部分法律用语进行了规范

(一)规范了法律用语。对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中个别用词进行了修改使修订行政处罚法》保持一致

(二)调整裁量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的修订情况,增加了第十一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进行了增减。将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情形一起作出规定,与行政处罚法保持一致。

(三)明确罚款限值增加了第二十五条,对罚款上下限值是否包括本数予以明确

(四)修改适用范围。将适用范围的表述进行调整,国家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保持一致。

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规则(送审稿)》先后面向机关各处室、各市州局和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共收到7条反馈意见。

1、第十三条第(二)项:“主观过错程度较轻”不好界定,容易产生理解分歧,建议删除;(已采纳)

2、第十三条第(七)项:建议补充“从轻或者”;(已采纳)

3、第十五条第(一)项:“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以下确定;”,《民法典》附则中“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减轻处罚显然不包括罚款下限值,使用“以下”的表述存在异议;第九条第(二)项同理;

建议修改为:“减轻处罚的罚款在不超过法定罚款下限值的数额内确定;”(已修改)

4、第十六条:“从轻处罚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3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30%以上至……范围内确定;”,法定罚款上限值的30%属于从轻还是一般存在异议,70%的界限值同理,建议修改;(已修改)

5、第十八条:“从轻处罚不得减少处罚种类。”与“应当并处的,除符合减轻处罚情形外,不得选择适用”表达意思相同,建议删除;将“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修改为“选择较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已采纳)

6、第十九条:从轻减轻的情节较多,办案机构不可能全面准确掌握当事人的信息,从轻减轻的证据应当由当事人提供,建议修改为“对于当事人提供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的证据,办案机构应当记录在案”;(对表述进行调整后已采纳)

7、建议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建议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省市场监管局法规处就以上7条修改建议与反馈意见单位进行了沟通,除个别地方进行细节调整外,基本予以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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