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临路46-5号 “4.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栏目:伍家岗区 -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1-10-15
2021年4月16日11时许,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46-5号(原冰峰王座冷库),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接到事故信息后,区应急局、区住房保障中心、伍家岗街办等相关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应急处置和善后维稳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2021年4月16日11时许,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46-5号(原冰峰王座冷库),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接到事故信息后,区应急局、区住房保障中心、伍家岗街办等相关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应急处置和善后维稳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35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4月19日,伍家岗区人民政府成立“4.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陈文波同志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成员由市住建局、向阳派出所、区纪委监委、伍家岗街办、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等单位组成,并聘请市、区安委会安全生产专家王伟、王新华进行现场勘察,参与事故调查,出具了技术分析报告。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伍临路46-5号属伍家岗区沿江大道延伸段、滨江公园延伸段征收项目范围。经过招投标,宜昌市永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伍家岗区伍临路46-5房屋拆除工程及渣土清运工程,并将拟好的已盖章签字纸质施工合同送至发包方宜昌市伍家岗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2021年4月15日,发包方盖章签字,合同工期约定为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5月19日,共30天。因合同签订时所征收房屋内尚有4户租赁户未搬离完毕,不具备开工条件,截至到2021年4月16日事故发生时,永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未从发包方取得施工合同。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胡正朋(男,51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初中学历,为伍家岗区伍临路46-5号及附近征收区域负责动迁的社会人员)和熊新(男,47岁,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兆吉坪村人,小学学历,在宜昌市从事物流生意,系死者熊琴的弟弟)是多年朋友,熊新多次向胡正朋表示近期经济状况不佳,想让胡正朋帮他找点事情做。2021年4月13日,胡正朋和熊新相约在伍临路46-5号附近见面,胡正朋告知熊新,原冰峰王座冷库房屋资产已由李超购买了,已纳入征收范围,李超让我做尚未搬迁的几户商户的工作,他好及时拿到征收补偿款,原冰峰王座冷库房屋里的设备等他都不要了,让熊新先找人对原冰峰王座4楼冷库未纳入征收范围的装修及部分设备进行拆除,拆除的彩钢瓦和钢梁可以卖钱,并以造成先期已进场施工的事实,拟从中标公司方承包该拆除工程的劳务,从中赚点钱。2人商定由胡正朋负责协调关系,熊新负责具体的拆除施工,并口头约定胡正朋以每吨300元的价格向熊新支付拆铁的费用。

  2021年4月13日,熊新找到了熟识的邻村瓦工黄开兵(男,54岁,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王家坪村人,小学学历,无建筑有关资格证书),商定2人共同做伍临路46-5号(原冰峰王座冷库)拆除施工工程,以每吨200元的价格向工人支付工资。2021年4月13日,黄开兵购买了总价值1180元的劳保物品,包括手套、安全帽、劳保鞋、警戒线、警戒锥筒等。4月14日,熊新找到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的侄子熊超,准备为拆除工人购买商业保险,经测算后决定购买较为划算的工程意外商业保险。因购买工程意外商业保险需要施工合同,熊新联系了胡正朋请他帮忙弄这个拆除工程的施工合同,4月15日,胡正朋找到伍家岗区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谈之扬,以“用已签订的冰峰王座施工合同给尚未动迁的几家租户施加压力,以促使尽快搬迁”为由,在谈之扬处查阅了伍家岗区住房保障中心和永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后,胡正朋用手机拍照并通过微信将施工合同的照片发给了熊新用于购买保险。至事故发生时,因保险费用没有缴纳,保险合同尚未生效。

  2021年4月14日,经熊新与黄开兵联系,单方安排1名工人进场拆除彩钢瓦,4月15日,又安排3名工人进场拆除彩钢瓦。

  2021年4月16日上午8时许,熊琴、袁贤洪、李正刚、胡昌林、吴定文5人来到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46-5号(原冰峰王座冷库),对4楼屋顶彩钢瓦进行拆除。11时10分许,熊琴在拆除屋面炮楼北面彩钢瓦时,踩踏屋面钢梁之间的泡沫板和钢丝网致其断裂,从4层顶面坠落至4楼地板受伤(坠落高度为5.8米)。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工友袁贤洪等到坠落地点将熊琴从地上扶起,一起将熊琴抬到一楼,袁贤洪打电话给熊新告知熊琴坠楼受伤,11时20分许熊新拨打120急救电话。11时40分许,仁和医院救护车到达,熊新随同救护车将熊琴送往至仁和医院。

  熊新通知熊琴家属(熊琴的女儿熊小宇、儿子熊林剑)前往仁和医院,因熊琴伤重,经熊新、熊小宇、熊林剑商量后,熊小宇自愿签署了放弃治疗协议,并于晚上18时许从仁和医院出发将熊琴送往家中,4月16日19时许,熊琴在家中死亡。

  2021年4月17日16时51分,伍家岗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接到区政府值班室通报的事故信息,区应急局、区住房保障中心、伍家岗街办等相关部门及时赶往区住房保障中心,开展调查核实、应急处置及善后维稳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三)事故应急救援评估与善后维稳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及时拔打了120电话,未发生次生事故,因120调度中心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动不畅,造成政府相关部门未及时得到事故信息。

  死者家属得到抚慰和补助,家属对处理结果表示认可,整体舆情平稳,未引发群体性社会事件,社会秩序总体稳定。

  (四)事故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熊琴,男,57岁,身份证号码为42272119640214155X,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兆吉坪村人。

  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4万元。

  三、事故原因与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熊琴,违章操作,冒险作业,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直接踩踏不具备承载负重条件的泡沫板和钢丝网上,导致泡沫板和钢丝网断裂,从高处坠落致其死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熊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相应资质承揽拆除工程,在施工中未制定工程拆除方案、未制定防高坠等安全技术措施、未对现场拆除活动进行管理、未明确拆除步骤和拆除顺序,未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未对现场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违反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2.胡正朋,私自安排房屋拆除工作,并将现场拆除工作交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相应资质的熊新,在拆除过程中,没有对拆除工作进行安全检查。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冰峰王座冷库“4.16”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熊新,不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承揽拆除工程,

  未制定工程拆除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未教育和督促现场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拆除步骤和拆除顺序,没有督促现场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安全防护设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胡正朋,私自将现场拆除工作交由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无相应资质的熊新,在拆除过程中,没有对拆除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二)建议移交区纪委监委处理人员

  谈之扬,系伍家岗区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合同保管不善,擅自将内部工作资料《伍家岗区伍临路46-5房屋拆除工程及渣运工程施工合同》交由工程无关人员胡正朋查阅并拍照。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各街乡、各专业委员会要进一步落实防高处坠落事故三年专项整治要求,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对高处作业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消除。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等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防高坠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现场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做好现场施工人员的防高坠知识等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好高处作业时的安全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伍家岗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管控实施办法》,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对小散工程和高处作业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排查治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要以此次事故为教训,加强对征收区域的管理,杜绝在征收区域内擅自拆除、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三)区政府要及时协调120、110,强化联动机制,做到信息及时互通,避免事故漏报。

  伍临路46-5号“4.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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